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7月10日電 據最高法微信公眾號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首批6個涉外商事海事調解典型案例,總結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多元解紛經驗,提煉國際商事調解新范式,彰顯中華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規則交融的“互信共贏、和合共濟”的核心價值。首批案例涉及新加坡、韓國、意大利、美國等6個國家當事人,集中展現了中國法院創新多元解紛機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護航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司法擔當,詮釋了“東方經驗”在全球治理中的現代生命力。具體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一、護航“六廊六路”,架構中外友誼之橋
共建“一帶一路”,以“六廊六路多國多港”為基本架構,以經濟走廊和國際通道建設為重點。案例一涉及的某境外鐵路工程質量爭議,標的額巨大,如不能及時定分止爭,將直接影響工程建設進程。在處理這起糾紛時,人民法院充分注意到工程款滾動結算的事實,根據合同及票據逐筆進行核算,確定欠款數額并形成切實可行、風險可控的分期履行方案,巧妙運用東方智慧以共情破冰,以共贏定向,保障了鐵路關鍵樞紐的暢通。案例二涉及境外燃煤電站項目工程,糾紛標的額超億元,雙方對于交易設備的原始設計及轉化設計、生產制造等專業技術問題產生分歧。人民法院引入技術鑒定機構,通過“明確爭點—依托鑒定—引導換位—協商推進—靈活方案”的全鏈條調解模式,形成了“技術+法律”雙重論證的裁判邏輯,為“一帶一路”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司法保障,把共商共建共享理念轉化為具體實踐。
二、為民營企業紓困解難,筑牢營商環境法治根基
隨著我國民營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快,民營經濟組織對海外權益保護的需求日益凸顯。案例三涉及民營企業產品出口歐盟引發的百萬美元索賠糾紛。人民法院依托基層調解員的溝通優勢,通過“事實精度+情感溫度+方案準度”三重遞進的解紛流程,調審接力完成處置方案,兩級法院雙向發力。糾紛化解當日正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頒布施行,司法護航與法律保障齊頭并進。案例四是我國當事人與韓國當事人在吉林延邊投資大廈產生的不當得利糾紛。三方權利主體圍繞大廈投資產生10余起關聯訴訟,劍拔弩張糾葛近20年,各方情緒對抗激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深化巡回審判要求,赴現場深入了解糾紛背后涉及的國企改制、民企發展等歷史原因,最終圓滿化解糾紛,不僅降低了涉訴民營企業的維權成本和時間損耗,更是向社會傳遞了人民法院主動服務中外商事主體的鮮明司法導向。
三、堅持內外資平等保護,增強外國投資者信心
外商投資是參與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推動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共同繁榮發展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堅持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助力穩定外商投資市場預期,通過公正高效的調解方式解決爭議,極大增強了外商對投資中國市場的信心。案例五涉及美國公司與中國多家民營企業跨境貿易糾紛。人民法院創新風險共擔、利益平衡調解機制,通過“關聯性審查+系統性化解”方式,重構各方合作信任,推動美國公司與中國公司等多家民營企業系統性化解雙方面臨的信用保險凍結、平行訴訟賠償、產業鏈斷供三重危機,一攬子解決境內外關聯訴訟,為美國公司繼續參與中國市場提供法治保障。案例六是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與上海某甲股份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合伙等股權轉讓糾紛。針對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股權投資回購僵局,人民法院通過“精準摸底、適時釋明、實地查看、溝通引導”四步法,創造性地引入第三方帶資參與調解,引導國內優質企業上海某乙有限合伙注資接盤,實現了外商投資者安全收回投資利益、國內企業維持正常運營的雙贏局面,為穩定外商投資預期、增強外國投資者對華投資信心注入法治動能。
6個涉外商事海事調解典型案例具體如下:
案例一
踐行“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新范式 巧用“東方智慧”架起友誼之橋
——境外某貿易公司與四川某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起,四川某工程公司因承建某境外鐵路工程,向境外某貿易公司購買鐵路工程建設材料。合作期間,四川某工程公司與境外某貿易公司累計簽訂了20余份買賣合同,約定了合同標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管轄法院、法律適用等內容,貨款總計近1億元人民幣。合同履行過程中,工程款滾動結算,后雙方因案涉材料款付款周期發生爭議,境外某貿易公司遂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四川某工程公司支付欠付貨款及違約金。
【調解方法及結果】
四川某工程公司與境外某貿易公司已有多年合作基礎,雙方經貿往來順暢。此次糾紛不僅使雙方面臨合作終止的困局,也將對案涉鐵路工程的順利推進造成影響。基于此,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庭前會議的關鍵作用,逐一梳理合同對應的供貨情況、貨款支付情況等,與雙方代理律師逐筆核算,確認四川某工程公司尚欠境外某貿易公司3000余萬元材料款。法官巧用東方智慧,多管齊下定分止爭:一是以共情破冰,引導理性認知。通過說明本案與雙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和處理結果可能帶來的影響,促使雙方冷靜思考、分析利弊,客觀評估糾紛對企業信譽、資金鏈周轉及長期合作的影響。二是以精準施策,平衡核心訴求。因涉案金額巨大,對于四川某工程公司支付周期的問題,合議庭制定分期履行方案,并明確還款最低限額,把分期履行的時間細化到月,附上違約制衡條款,確保方案切實可行、風險可控。三是以共贏定向,促成發展機遇。通過闡釋項目背景下的戰略合作機遇,使雙方認識到化解糾紛對后續跨境合作的重要性,最終促使雙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義】
在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邁入新十年的歷史節點,本案的成功調解具有深遠的實踐意義。案涉鐵路工程不僅是“一帶一路”基礎設施硬聯通的重要載體,更是規則標準軟聯通的實踐平臺。在這一項目工程實施過程中,糾紛的高效化解彰顯了法治作為“一帶一路”建設穩定器和壓艙石的重要價值。本案將“以和為貴”的中華治理智慧運用為現代國際商事調解的新范式,通過構建“東方調解藝術+現代法治規則”的融合機制,使共商共建共享原則從理念宣言轉化為可操作的司法實踐,生動詮釋了我國司法機關平等保護中外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通過高效解紛機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服務保障作用,有力促進“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和區域營商環境的持續優化。
案例二
創新“技術+法律”雙重調解模式 化解境外工程質量爭議
——某電力公司與某電站設備公司、某環保能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電力公司作為建設某國燃煤電站項目的總包方,與某電站設備公司簽署《采購合同》,約定:某電力公司向某電站設備公司采購四套循環流化床鍋爐設備,鍋爐設備由某德國公司完成原始設計,某電站設備公司進行優化設計、生產制造。后雙方又分別簽署了《補充合同1》《補充合同2》,購買鍋爐的外置換熱器、鍋爐調整部分和增項部分的設備及服務等。在簽署上述兩方合同的同時,某電力公司與某電站設備公司、某環保能源公司簽署了三方采購合同及補充合同。在三方采購合同中,某電力公司為總包方,某電站設備公司為買方,某環保能源公司為賣方,某環保能源公司負責優化設計、生產制造等。在上述鍋爐設備交付后,某電力公司將電站項目鍋爐機組全部完成并向業主移交。某電力公司與某電站設備公司就案涉鍋爐設備質量、后續款項的支付產生爭議,某電力公司訴至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某電站設備公司賠償其因檢修及修復所支出的費用損失及利息共計3.29億元,某電站設備公司反訴要求某電力公司向其支付5%的設備移交款、質保金及相應的利息共計1.59億元。
【調解方法及結果】
案件審理過程中,各方就四套鍋爐的設計及質量問題存在很大爭議。某電站設備公司、某環保能源公司認為鍋爐故障是由德方原始設計缺陷導致的;某電力公司認為故障是由鍋爐設備的質量缺陷導致的,某電站設備公司負有未依約“優化設計”的責任。為實質性化解爭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按照“一評估、三優化、五專業”案件管理機制,制定了“明確爭點—依托鑒定—引導換位—協商推進—靈活方案”的全鏈條調解方案。第一,明確爭議焦點,全面梳理事實。在案件涉及多方主體,爭議涵蓋設計責任、設備質量、合同條款理解等多項問題的情況下,合議庭通過多次庭前會議,使各方爭議焦點進一步具體、明確。第二,依托專業鑒定,提供科學依據。鑒于案件涉及鍋爐原始設計及轉化設計、生產制造等專業技術問題,及時委托、啟動鑒定程序,為明確各方責任、化解爭議提供科學、客觀的依據。第三,引導換位思考,緩和對立情緒。在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后,及時引導各方換位思考,理解對方的訴求和難處,緩和對立情緒,推動各方理性探討解決方案。第四,靈活制定方案,滿足多方需求。根據各方訴求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了損失抵扣、分期支付、繼續提供技術改造及服務的履行方式,并創造性地將某電站設備公司與其供貨商之間貨款爭議一并引入調解,保證各方款項及時、準確支付,防止引發新的訴訟,實現同時為五家企業減負的共贏結果。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的建設項目是某國第一個燃煤電站項目。案件處理過程中,法院首先引入技術鑒定機構對設計缺陷、設備質量等專業問題進行分析,明確了工程技術標準與法律責任認定相結合的裁判邏輯,先“定分”明斷是非、再調解推進“止爭”。這種糾紛化解模式不僅為跨國工程中常見的技術型爭議(如設計缺陷、施工標準沖突)提供了專業化解決模板,同時為打造具備高效、公平及靈活特點的融合中國調解傳統和國際商事規則新范式提供了借鑒,為“一帶一路”不同法律體系國家的糾紛解決貢獻了中國智慧。
案例三
兩級法院聯動化解外貿糾紛 護航我民營企業揚帆遠航
——香港某鞋業公司與廈門某工貿公司、李某、晉江某鞋塑公司、張某合同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香港某鞋業公司向廈門某工貿公司采購鞋類產品,產品由晉江某鞋塑公司生產,最終由香港某鞋業公司銷售給意大利某公司。香港某鞋業公司向廈門某工貿公司采購合同約定所有材料應達到歐盟REACH標準,付款條件為開船后30天付款。貨物以船運條件FOB方式從廈門出口至意大利后,因被意大利海關抽檢發現不符合歐盟前述標準,被都靈海關扣押。都靈海關經都靈檢察官授權,在特別授權代理人和司法托管人在場的情況下,于2022年4月29日監督銷毀了被查封的貨物。雙方對于貨物標準是否進行特殊測試及違約責任存在爭議,香港某鞋業公司向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滄法院)起訴,要求廈門某工貿公司返還貨款并賠償其向意大利公司賠償的損失共100余萬美元。審理期間,廈門某工貿公司向海滄法院提起另案訴訟,要求香港某鞋業公司支付已交貨的貨款20余萬美元,香港某鞋業公司提起反訴。一審判決后,香港某鞋業公司、廈門某工貿公司均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調解方法及結果】
本案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福建省廈門市及晉江市三家存在長期合作關系的民營企業,所從事的進出口業務系福建的優勢產業。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專門為本案制定了調解行動的“指南針”:一是確定調解為首選方案。在前案已判決又衍生另案訴訟的情況下,各方企業深陷訴訟沼澤,經營受到嚴重影響。法官以“事實精度”為基礎,就案情、爭議焦點、證據分析、判決思路進行探討,中、基層兩級人民法院達成上下聯動調解共識。二是多方發力協同推進。調解過程中,法院邀請調解員協同促調,以“情感溫度”破冰。經過多次面對面、背靠背溝通,點滴引導雙方當事人換位思考、酌量利弊、考慮公司可持續發展,給企業負責人“情緒降溫”。三是調審接力共促和解。雙方幾度陷入調解僵局,法院精準定位雙方利益與風險的平衡點,強化分析訴訟風險并提出折中方案,打破瓶頸,調審接力完成破解方案。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海滄法院關聯案件當事人予以撤訴,雙方均在法庭表示愿意繼續合作。
【典型意義】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越來越多民營企業選擇出海遠航,參與國際貿易。本案通過廈門兩級法院同向發力,有機銜接,依托調解員的溝通優勢,采取架構分層的遞進式解紛流程,秉持法治化和持續性相融合的理念,一攬子解決爭議,彰顯了人民法院為出海企業保駕護航的重要作用。本案作為貨物質量履行糾紛的代表案件,為出海民營企業有效規避法律風險提供了指引:一是規范合同文本,引導出海企業明確約定質量標準、檢驗方法、責任歸屬、合同擔保、質量問題處理流程等重要條款,筑牢交易防火墻;二是證據形成留痕,打造完整證據鏈,杜絕僥幸心理,遵照執行合同約定內容,規范交易流程,及時形成證據鏈;三是約定解紛條款,選擇高效調處方式,可預先約定階梯式的爭議解決條款,優先選擇協商、調解等修復式解紛方法,確保糾紛的有效解決,助力民營企業“出海”行穩致遠。
案例四
巡回審判化十年訴累 定分止爭彰司法智慧
——葆某公司與高某某及第三人趙某等不當得利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麗大廈原為國有企業。2005年,有關部門決定將某麗大廈及其所有的某麗大廈物業整體出售,由買受人高某某辦理銀行轉貸手續,銀行貸款由改制后的某麗大廈承擔。同年,高某某與某麗大廈簽署合同,約定由高某某購買某麗大廈物業,銀行貸款由高某某償還。后某麗大廈改制成為某麗公司,股東均為高某某家庭成員。2006年,高某某一方將某麗公司100%股權轉讓給韓國籍趙某,并將趙某支付的股權轉讓款用于償還某麗公司欠付銀行的貸款。隨后,趙某又將某麗公司100%股權轉讓給現任股東,某麗公司亦更名為葆某公司。自2009年起,高某某一方多次以所有權糾紛、確認合同無效糾紛、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等向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延邊州中院)起訴葆某公司及趙某,均未得到支持。又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權益,亦未根本實現訴求。高某某以葆某公司為被告、以韓國籍趙某為第三人,再次向延邊州中院提起不當得利訴訟,請求葆某公司返還股權轉讓款。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其訴求;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高某某一方主張不當得利缺乏依據,改判駁回其訴訟請求。高某某一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調解方法及結果】
本案涉及國有企業改制及股權轉讓等復雜問題。近二十年間,當事人之間產生了股權轉讓、確認股東資格、所有權糾紛、不當得利等多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沒有“就案辦案”,而是深入分析錯綜的案件事實和復雜的法律關系,通過調解化解當事人之間的多年紛爭。一是深入基層,深挖實情。走訪出售某麗大廈的當地某管理站了解企業改制的背景情況,還原高某某一方購買某麗大廈的過程;前往工商登記部門,調取歷次股權轉讓的備案資料,查明具體轉讓的金額;查閱當地多家銀行檔案,從塵封的檔案中調取相關款項的支付記錄;最后,到某麗大廈物業現場實地了解該大廈經營狀況和商業價值。二是“對癥下藥”,促成和解。充分調查后,當即組織當事人座談,并將葆某公司現任股東引入調解中。法官分別耐心細致地做各方工作,讓高某某一方意識到自己在股權轉讓中存在過錯才導致利益受損,讓公司及其股東認識到如果不在本案中解決糾紛,后續還可能會衍生其與韓國籍趙某之間的訴訟,造成訴累。通過尋求雙方“最大公約數”,最終某麗大廈的全部爭議形成一攬子解決方案。三是案結事了,解開“心結”。調解協議達成當天,葆某公司的現任股東動情地說:“感謝最高法院,為了案結事了,苦口婆心幫助解決問題。祝你們工作順利,好人自有好報!”調解后,合議庭繼續關注、跟蹤調解書的后續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各方義務均已順利履行完畢。至此,這起涉及1棟大廈、3方權利主體、10余起關聯訴訟、近20年劍拔弩張的糾葛畫上圓滿句號。
【典型意義】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巡回審判工作力度,努力實現“審判機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秉持“如我在訴”意識,主動開展巡回審判。一是堅決落實“當巡則巡、能巡盡巡”工作要求。對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有利于方便當事人訴訟、減輕訴累的,有利于加強對下指導、作出引領示范、回應社會關切的,有利于有效化解矛盾、就地解紛、宣傳法治的,積極巡回審判,就地化解矛盾。二是做到真巡回、重實效。合議庭深入當事人住所地、案件發生地、主要證據所在地等,與當事人面對面、實打實地開展工作,做到既“定分”,又“止爭”。三是依托巡回審判加強條線監督指導。切實踐行“巡回就是調研、辦案就是指導”的工作理念,切實依法糾錯,確保司法公正,實現“巡回一件、指導一片、治理一面”。此案的圓滿解決不僅降低了涉訴民營企業的維權成本和時間損耗,更向社會傳遞了人民法院平等保護、主動服務民營企業的鮮明司法導向,實現了從“關注案件結沒結”向“重視問題解沒解”的轉變,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公平正義。
案例五
采用“一案調、多案結”調解策略 一攬子聯動化解境內外多起訴訟
——美國某公司、佛山某電器公司與廣東某甲電器公司、廣東某乙電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美國某公司、佛山某電器公司與廣東某甲電器公司、廣東某乙電器公司簽訂總價值人民幣1500萬余元對流烤箱的獨家定制供貨協議。雙方約定分三批交付定制對流烤箱5萬多臺,后續交易過程雙方發生爭議。廣東某甲電器公司、廣東某乙電器公司訴請美國某公司、佛山某電器公司支付余款并繼續履行剩余定制烤箱的提貨義務,美國某公司、佛山某電器公司提起反訴,要求廣東某甲電器公司、廣東某乙電器公司依約調減貨款并賠償損失。案件經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法院判令美國某公司、佛山某電器公司向廣東某甲電器公司、廣東某乙電器公司支付貨款120多萬美元及以FOB方式向廣東某甲電器公司、廣東某乙電器公司提貨3000多臺烤箱;廣東某甲電器公司、廣東某乙電器公司向美國某公司、佛山某電器公司支付運費損失1.7萬余美元。后美國某公司、佛山某電器公司不服,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調解方法及結果】
本案為跨境貿易糾紛,佛山中院經梳理案情,發現雙方建立的產業鏈合作關系面臨考驗,美國某公司就涉案爭議在美國提起關聯訴訟。為實質性化解雙方爭議,修復兩方合作關系,法院制定一攬子解決方案,努力爭取實現雙贏效果,化解雙方境內外多起訴訟,減少雙方為應對訴訟帶來的不必要成本。法院提出“分節點履行+延續合作可能”的柔性方案,并委托佛山中院訴前和解中心調解員協助組織多輪調解,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本案調解書約定三項內容:一是互撤境內外關聯訴訟,美國某公司支付和解金;二是佛山某電器公司配合美國某公司修復信用資質;三是由佛山某電器公司自行處理未提貨烤箱,避免美國某公司高額清關成本。
【典型意義】
本案創新運用“一案調、多案結”調解策略和“風險共擔、利益平衡”調解機制,實現多起境內外訴訟的聯動化解,為跨境貿易糾紛化解提供高效解紛樣本。針對關聯訴訟衍生風險疊加的特點,佛山中院以本案為切入點,系統性梳理涉案企業的潛在爭議,通過重構合作信任,推動雙方系統性化解面臨的信用保險凍結、平行訴訟賠償、產業鏈斷供三重危機,避免涉案企業超百萬美元潛在損失。本案創新“關聯性審查+系統性化解”實踐,通過一攬子解決條款互撤境內外關聯訴訟,避免中外企業因相互訴訟帶來的風險;通過互助修復信用條款,維護中外企業在國際市場的信譽和持續經營能力;通過延續合作的柔性處理方案,為中外企業長遠發展奠定基礎,為跨境貿易糾紛的一攬子解決提供了可復制的司法經驗,是司法服務護航民營企業發展和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典型例證。
案例六
引入第三方動態調解 依法保護外商投資利益
——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與上海某甲股份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合伙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系上海知名的“互聯網+”創新企業。2018年12月7日,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與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其控股股東郭某等人簽訂股權轉讓及回購協議,約定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出資500萬美元受讓上海某甲股份公司部分股份,上海某甲股份公司應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證券監管機構申請上市。各方約定,如未能按期上市,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有權要求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和郭某等人回購其股份。因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屆期未達到上市條件,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將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郭某等人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要求支付合同約定的回購款。
【調解方法及結果】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外商投資股權糾紛。上海一中院先行與雙方當事人電話溝通、進行摸底,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郭某等人對已符合回購條件不持異議,但均表示欠缺全額付款的能力;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則表示已作了五年股東,不希望走到收不回投資款、公司也無法經營的局面。合議庭從實質性化解糾紛的角度出發,引入具有資金實力的第三方,形成既能夠實現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投資利益回收、又保障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繼續發展的“最優解”。之后,上海一中院奔赴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經營地實地查看并向控股股東郭某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希望其能盡力尋找潛在合作方。在得到雙方積極的回復后,合議庭一方面說服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解除財保措施、讓渡部分投資利益,釋放調解誠意;另一方面指引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尋找具有資金實力和投資意向的第三方。最終,郭某說服了其持股的另一家優質企業上海某乙有限合伙承擔回購義務。合議庭通知上海某乙有限合伙作為被告進入訴訟程序,主持投資方、公司、控股股東、第三方投資人共計四方簽訂了新加坡亞洲某投資公司減免付款、上海某乙有限合伙回購股份和分期付款、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和郭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調解協議。結案后,各方均已按照調解協議自動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進行投資時,往往會采用購買股權并簽訂股權回購協議的形式以保障其投資利益。但是,當股權回購方因缺乏足夠資金未能履行回購義務,雙方合作往往陷入僵局,既不利于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益,也不利于被投資企業的長遠發展。本案將“楓橋經驗”融入辦案始終,立足于實質性化解糾紛,通過“精準摸底、適時釋明、實地查看、溝通引導”四步法,創造性地引入第三方帶資參與調解,在立案后的短時間內即達成了調解協議,實現了外商投資者安全收回投資利益、國內企業維持正常運營的雙贏局面。該案以調解方式實質性化解糾紛,既彰顯中國法院將“楓橋經驗”融入涉外審判的司法智慧,更以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解紛實踐,為穩定外商投資預期、增強外國投資者對華投資信心注入法治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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