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上獲悉,《北京市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正式對外發布。《指引》明確實體店可自愿承諾無理由退貨但需履約、不得虛假承諾,消費者退貨需保證商品完好且不得惡意退貨,同時對購物憑證遺失、商品完好界定、贈品處理等爭議情形作出規范,為優化首都消費環境、維護消費者權益提供指導。
隨著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越來越多消費者期待“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向線下延伸。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制定的《指引》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線下商品零售業實體店開展商品無理由退貨承諾,全文共四章二十一條,為廣大實體店經營者自愿參與,積極完善售后服務體系提供全面指導參考。
《指引》中提到,線下實體店經營者要按照“自愿承諾、承諾即受約束”的原則開展無理由退貨活動。經營者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店是否開展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確定開展承諾活動的,可在中消協“消費查”平臺公示相關信息;可自行決定進行線下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并在店內顯著位置公示該類(該種)商品的退貨時限、退貨條件、退貨流程等內容,作出不低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退貨承諾。
對在承諾期限內,消費者提出的退貨申請,符合承諾內容的,應依承諾進行退貨。且經營者“變更或終止承諾的,仍需履行此前對消費者購買時做出的承諾”。
消費者在進行無理由退貨時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包括: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不影響二次銷售;不得“假意購買,惡意退貨”“先使用后退貨”等。
《指引》還對線下無理由退貨過程中可能產生爭議情形的處理進行了指導。如:發票等購物憑證遺失的,由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確認;消費者購買時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的合理調試不視為影響商品的完好;贈品不能一并退回的,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贈品價款,或與消費者協商解決。經營者不得僅以贈品未退回或贈品不完好為由,拒絕商品退貨。
對于無理由退貨的有效期限,《指引》規定,屬于配送類商品的,自消費者實際簽收商品次日起計算;屬于自提類商品的,自經營者開具購物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當日起計算。在退費問題上,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輸寄遞等費用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并特別提出約定內容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利用約定加重消費者退貨成本。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王薇
攝影/北京青年報記者 王薇
編輯/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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