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陽,有網友在社交媒體上爆料,當地有兩位少年騎著改裝車超速行駛撞墻,一名當場死亡,一名搶救無效死亡,現場視頻顯示,連剎車的痕跡都沒有,也沒有戴頭盔。不少網友直接指責,改裝行業監管缺失、家庭教育形式化、安全教育表面化三重漏洞。
據了解,這起事情發生益陽桃江縣,7月9日的下午2點,兩位初中生騎一輛改裝電動車超速行駛,迎面撞墻,撞擊力度非常強,兩位學生瞬間失去意識,一動不動。
畫面里,一輛風馳電掣的改裝摩托車上,兩名初中生未戴頭盔。突然,車輛失控撞墻,兩人被狠狠甩飛。
而后續消息更讓人痛心,知情人士介紹,讓人膽戰心驚,這么快的速度撞向一堵實心墻,連剎車的痕跡都沒有,也沒有戴頭盔。
一個當場死亡,一個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還有知情人士透露:事發后,有學生自發去事故地點悼念,有學生寫信燒給他們,還有人給他們燒煙,一個孩子的白色板鞋還在現場,還有人放了一瓶啤酒。
評論區中,馬上有很多網友爆料:今年內蒙古包頭騎電摩死了2個初中生,烏海死了1個高中生1個初中生。都是九號改裝車。江蘇這里一個17歲的男孩,開的改裝九號電瓶車,追尾汽車,當場起火,活活燒死了。
還有不少網友提出疑問:這場事故竟讓兩個鮮活生命消逝,他們的人生才剛剛開始,為何會踏上這輛“奪命摩托”?
主負主要責任,改裝車的老板要負同責,要把改裝車的老板抓起來,這次違法改裝的判刑!
也有不少網友指出:但凡家長平時多教育孩子也不至于出這種事!學生們以自己方式懷念同學,但從另一個方面也看到,這些孩子已經開始抽煙喝酒了,說明對于這些孩子,家長的教育還不到位。
依照慣例,教育局應先調查一下學校安全教育是否到位,暑期教師是否進行安全巡查,是否家訪宣傳?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到底該怎么看呢?
一、評論區中不少網友強調,改裝店老板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首先,根據《刑法》第134條規定,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本事件中,很多熱心網友所吐槽的,視頻中提到的"九號改裝車"已形成地下產業鏈,已經延伸到上下游了,涉及到很多廠家。
比如說,在社交媒體上,這類店鋪常在電商平臺使用"解速神器"等暗語招攬生意,已形成完整違法鏈條。
同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90條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
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格來說的話,改裝店明知電動車限速25km/h的國標要求(《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仍拆除限速裝置,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公開的案例可以看,2023年包頭類似事故中,當地法院曾判決改裝店老板因私自解除速度限制裝置,導致未成年人飆車身亡,最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
二、評論區爭議最大的"家長教育缺失"問題,其實存在法律誤區。監護責任不能"甩鍋"給學校!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26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此外,《民法典》第34條也明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父母對未成年人有法定監護責任。但如果父母已盡到基本教育義務,不能簡單歸責!
本案中,兩名小孩現在不幸去世了:如果家長能證明曾沒收過車鑰匙、限制零用錢購買改裝部件,則可能減輕責任;若長期放任孩子深夜外出飆車,則需承擔30%-50%的民事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8條 明確規定,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吸煙飲酒要及時制止。
也就是說,熱心網友說的很好,現場遺留的香煙和啤酒暴露出更深層問題,長沙天心區法院去年就有判例:父親常年縱容14歲兒子吸煙聚會,結果孩子酒后駕車致殘,被判承擔40%賠償責任!
三、教育局調查重點不在于追責,暑期安全教育不是"走過場"!
首先,《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28條 要求學校在放假前必須開展交通安全專題教育。
也就是說,如果涉事學校僅發放書面通知而未組織實景演練,可能被認定履職不到位。
同時,參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5條規定,學校應當每學期開展生命教育課程。
更值得注意的是學生自發悼念中的危險行為。少年們用燒煙酒的方式緬懷同學,恰恰暴露安全教育的空洞化。
比如說,江蘇啟東某中學創新采用VR技術模擬交通事故場景,使學生重傷事故率下降76%,這樣的實踐經驗值得推廣。
最后,這場悲劇像一面照妖鏡,當孩子把改裝車當作"社交貨幣",當商家把法律當生意經,當安全教育淪為簽字表格,我們每個人都是潛在的責任人。
唯有打通法律執行"最后一公里",才能避免這樣的血色青春再次上演。
對此,您怎么看?
下方評論區等候您的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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