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據申請人趙林森的申請,已裁定受理被申請人太白縣鑫飛礦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強制清算一案。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相關規定,結合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決定采用公開方式指定案件清算組。
一、企業基本情況
太白縣鑫飛礦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3日,注冊資本51萬元,經營范圍:炊事機具、礦山磨球、襯板、礦山耐磨材料及礦車、礦山機械配件、機械加工及修理。被申請人成立時登記名冊股東:員工復合股,出資9.6萬元,持股比例18.82%;太白縣發展計劃局,出資額5.5萬元,持股比例10.78%;自然人股東36人,后在被申請人經營過程中股東李剛、強宏、劉亞妮、李海軍、李娟、劉毛兒、郭海魚、田利利、吳新堂、建玲于、楊成善、張香娥、賈軍平、龍建康、楊玉林、李星共16人通過股份轉讓與公司回購股份的形式退出,被申請人賬戶現有資產40余萬元。
二、報名條件
1.報名機構限于編入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的機構,在本院正在辦理的強制清算案件(含破產案件)未超過一件;
2.有一定清算管理工作經驗;
3.近3年執業過程中未受到行政機關、監管機構或行業自律組織的處罰或處分;
4.申報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擔任清算組的情形。
三、報名方式
有意成為本案清算組的機構,請于2025年7月17日上午11時前向本院民三庭提交書面《清算管理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一式五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機構的規模、執業保險、業績及專職管理人儲備和團隊構建情況;
2.機構清算團隊負責人、擬委派參與本案清算組團隊負責人的執業經歷和業績;
3.機構擬委派參與本案清算組團隊核心成員、常駐人員的執業經歷和業績,以及參加清算業務培訓的情況介紹;
4.機構參與本案清算組選任的優勢;
5.機構擬參與本案清算組的報酬及折扣方案,以及可否先行墊付清算過程的相關費用及數額;
6.機構如被選任為本案清算組后的工作計劃、工作思路、建設性建議和意見;
7.機構擬參與本案清算組選任時正在承辦的破產及清算案件數量及進程;
8.機構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回避或依法不應被指定為本案清算組情形的聲明;
9.擬參與本案清算組團隊的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郵件送達地址。
四、選任方式
本院將組成選任清算組評審工作小組,由評審工作小組根據《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指定辦法》的相關規定,擇優指定一個清算組及一個備選清算組。
五、聯系方式
聯系人:高海洋(電話:0917-3261637)
聯系地址:寶雞市行政中心三號樓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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