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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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作出的執行復議裁定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人民法院應當立案。
那么,如果當事人對執行監督裁定還不服的,還能如何救濟?
最高院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與匯統房地產有限公司等欠款糾紛執行案》中明確: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監督行為不服的,可另行通過執行監督程序予以解決。
就該案所涉的執行監督行為而言,執行監督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異議等執行救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是作為兩種不同的糾錯機制同時存在的。
執行監督行為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規定的執行行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如對執行監督行為不服,不應再行通過提出執行異議的方式予以救濟,否則將導致程序的循環往復。
當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如對執行監督行為不服,仍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第72條的規定,另行通過執行監督程序予以解決。
周軍律師提醒,案件當事人對執行法院適用執行監督程序作出的執行裁定不服的,可向執行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尋求權利救濟。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訂)
十三、執行監督
71.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
72.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并可以通知有關法院暫緩執行?
下級法院收到上級法院的指令后必須立即糾正?如果認為上級法院的指令有錯誤,可以在收到該指令后五日內請求上級法院復議?
上級法院認為請求復議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級法院仍不糾正的,上級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決定予以糾正,送達有關法院及當事人,并可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75.上級法院在監督?指導?協調下級法院執行案件中,發現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法院暫緩執行,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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