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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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執行程序中,評估報告是確定執行標的價值的重要依據,直接影響拍賣、變賣的進程與結果。法律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十日內提出書面異議。
那么,如果在執行標的流拍后當事人才主張評估報告程序違法、結論錯誤的,如何救濟?
最高院在《青海昊源礦業有限公司、秦某政合同糾紛執行復議案》中明確:
執行拍賣中,當事人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異議,不符合執行異議案件受理條件。如果異議內容可能影響流拍后以該次評估報告為依據進行以物抵債的價格,涉及被執行人的實體權益,執行法院仍應通過執行監督程序予以審查。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在案涉執行標的流拍后,復議申請人才主張執行標的的評估報告程序違法、結論錯誤,應當適用何種程序予以救濟。
評估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的委托進行的評估屬于人民法院執行行為的輔助行為,人民法院對于評估機構和人員是否具備評估資質、評估范圍是否符合要求、評估程序是否嚴重違法等事項具有審查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十日內可以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上述異議,執行法院可以通過執行異議程序進行審查。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昊源公司在拍賣前并未提出異議,而是在案涉標的物已經拍賣并流拍后才提出異議,超過了上述規定關于收到評估報告后十天內提出異議的期限,不符合執行異議案件受理條件。因此,青海高院(2016)青執異24號執行裁定駁回昊源公司的異議申請,該意見結論正確。
但昊源公司提出的評估拍賣的范圍錯誤、評估人員的資質不合法、評估方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等問題,可能影響流拍后以該次評估報告為依據進行以物抵債的價格,涉及被執行人的實體權益。因此,對于昊源公司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仍應通過執行監督程序予以審查。對于其所稱青海高院屬于重復執行的有關事實問題,也應一并審查。
周軍律師提醒,執行標的拍賣中,當事人主張評估報告程序違法、結論錯誤的,應按時在異議期限內提出執行異議,否則法院不再受理。但是評估錯誤可能影響流拍后以該次評估報告為依據進行以物抵債的價格,涉及被執行人的實體權益,仍可通過申請執行監督程序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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