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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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執行程序中,消極執行、拖延執行、怠于執行等執行不力問題,直接影響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那么,對消極執行、拖延執行、怠于執行的,是提異議還是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監督?
最高院在《淄博東源實業總公司與山東圣發置業有限公司執行申訴案》中明確:
當事人對執行法院具體執行措施或程序并未提出異議,而認為執行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怠于執行,請求執行法院盡快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的,應由上一級法院啟動督促執行程序。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法院執行不力、消極執行,能否依照《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復議。
《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與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賦予了執行當事人不同的救濟途徑,其中,第二百二十五條是對于執行行為異議程序的規定,其異議事由主要包括執行法院采取的具體執行措施和執行過程中應當遵守的具體法定程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具體執行措施或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并對其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可以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起執行異議。
而第二百二十六條是對于督促執行程序的規定,執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內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申請上一級法院督促執行,督促事由是執行法院消極執行、怠于執行。
本案中,東源公司對于執行法院具體執行措施或程序并未提出異議,而是認為執行法院消極執行,請求執行法院盡快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將本案執行完畢。從其主張來看,應適用督促執行程序予以救濟。
另外,從救濟方式來看,執行法院依照《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啟動執行異議審查程序后,認定具體執行措施或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應采取裁定撤銷或更正的方式進行糾錯。上一級法院依照第二百二十六條啟動督促執行程序的,認定執行法院存在消極執行、怠于執行的情形,可采取限期執行、提級執行或指令執行的方式進行監督。
本案中,東源公司的訴求是盡快執行,并無撤銷或更正的具體對象,通過上一級法院督促執行才是正當的救濟途徑。
周軍律師提醒,面對消極執行、拖延執行、怠于執行,當事人應適用督促執行程序予以救濟。上一級法院認定執行法院存在消極執行、怠于執行的情形,可采取限期執行、提級執行或指令執行的方式進行監督。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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