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對情侶因未達法定婚齡按習俗辦婚禮生子,最終因婚姻無效對簿公堂;另一對同性伴侶持戶口本登記被拒,起訴民政局敗訴……這些案例背后,是《民法典》對結婚條件的剛性約束。
01 自愿原則:警惕“形式自愿”陷阱
案例:回族女孩李某與漢族男友張某相戀,遭家族以“回女不外嫁”習俗阻撓。經社區普法調解,二人最終完婚。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046條明確,結婚必須雙方完全自愿,禁止強迫或第三方干涉。
- 自愿的內涵:需排除“附加條件”(如“結婚后不得離婚”)或受脅迫的情形;
- 行為能力要求:雙方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清晰理解婚姻的法律后果;
- 金佳律師的提示:若遭遇家族干涉,可保留錄音、聊天記錄等證據,通過司法途徑確認婚姻效力。
02 法定婚齡:未達標婚姻自始無效
案例:17歲女孩王某與男友按習俗“結婚”生子,后因矛盾分居。法院認定其婚姻無效,男方需支付撫養費但無夫妻義務。
法律依據:18916250600
- 男性≥22周歲,女性≥20周歲(《民法典》第1047條);
- 未達婚齡的“婚姻”屬無效婚姻,同居期間財產按共有處理,子女權利參照婚生子女。
金佳律師的提示:農村地區易因“先辦酒席后領證”引發糾紛,建議滿20/22周歲后優先登記再辦儀式,避免權益落空。
03 禁止條件:血緣與重婚的“法律紅線”
血親禁區:
- 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及三代內旁系血親(表兄妹、堂兄妹)禁止結婚;
- 案例:表兄妹趙某與吳某某被父母撮合結婚生子,15年后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重婚后果:
- 重婚導致婚姻無效,且可能涉刑責(《刑法》第258條);
- 婚前務必查詢對方婚姻狀況(可通過民政局核驗聲明文件)。
疾病告知義務:
- 重大疾病(如精神分裂癥)不再禁止結婚,但須婚前如實告知;
- 隱瞞者可撤銷婚姻,無過錯方有權索賠(《民法典》第1053條)。
04 登記程序:材料不全=婚姻不成立
必須親自辦理:
- 雙方攜帶證件共同到戶籍地或居住證簽發地登記(跨省需居住證);
核心材料清單:
身份類型
必備證件及特殊要求
內地居民
戶口簿+身份證(集體戶口需蓋章首頁)
現役軍人
軍人證件+部隊《婚姻登記證明》
港澳臺居民
通行證+公證無配偶聲明
所有申請人
3張2寸紅底合影照(非藝術照)
金佳律師的提示:若發現配偶婚前隱瞞精神疾病,1年內可起訴撤銷婚姻,并主張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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