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某于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間,在其住宅內多次強奸年僅12歲的親生女兒王某某(化名)。被害人曾多次向母親反映遭遇并向微信好友求救。2021年10月14日,公安機關接被害人好友報警后將陳某某抓獲。值得注意的是,陳某某到案后始終否認強奸事實,且未提取到直接指向其犯罪的生物痕跡物證。
盡管如此,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足以形成完整鏈條認定強奸事實:其一,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穩定、詳細,其描述的性侵害細節符合其年齡認知能力,非親身經歷難以編造;其二,王某某母親及多名朋友的證言印證了被害人曾多次告知被強奸的情況,其中李某某還為此建立微信群提供幫助;其三,微信聊天記錄清晰顯示,2021年10月12日王某某遭侵害后即在群內求救,10月14日好友們商議報警、取證及就醫事宜后由李某某報案,過程自然連貫,可排除誣告可能;其四,醫院診斷證明王某某處女膜存在多處舊裂傷。
基于上述相互印證的證據,廣東省海豐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兩級法院均認定,在被告人“零口供”且缺乏直接客觀物證的情況下,被害人陳述的合理性、穩定性及其與其他證據的印證程度,足以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陳某某長期多次強奸幼女,情節惡劣,依法應予嚴懲。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4-02-1-182-011,標題:陳某某強奸案——被告人“零口供”情況下強奸事實證據的認定)
二、法理分析
本案裁判的核心價值在于,為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零口供”強奸案件,特別是針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性侵案件,提供了清晰、嚴謹的證據審查思路與方法論。其裁判要旨深刻把握了強奸罪,尤其是親屬間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證據特點,重申了“被害人陳述”在性侵犯罪證明體系中的關鍵地位及其審查要點。這為解決缺乏直接物證或被告人矢口否認情境下的定罪難題,確立了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司法規則。
其一,確立被害人陳述在性侵案件證據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并明確審查路徑。 刑法懲治強奸罪的核心在于保護公民性的自主決定權,此類犯罪多發生于隱秘空間,客觀物證(如精斑、DNA)易滅失或受限于取證時機,被害人陳述往往成為最直接、最重要的證據來源,尤其是在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中。本案裁判要旨明確指出,在缺乏直接鎖定被告人的客觀證據時,審查重點應轉向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合理性。這要求法官不是孤立地看待被害人陳述,而是進行動態、關聯、綜合的審查:一看陳述本身的形成過程是否自然、穩定。如本案中,王某某在案發前即多次向母親、朋友講述受害經歷,案發后即時在微信群求救,其陳述具有時間上的連續性,并非案發后突然提出,降低了誣告的合理懷疑。二看陳述內容是否包含“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王某某作為剛滿12周歲的幼女,其描述的性侵害具體細節與其年齡、認知能力相符,若非親身經歷,難以憑空想象或編造,這顯著增強了陳述的可信度。三看陳述是否能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形成閉合鏈條。本案中,被害人母親、多位朋友的證言直接印證了被害人曾持續披露被侵害的事實;微信聊天記錄客觀記錄了案發后即時的求救、商議報警及取證過程,形成動態、實時的補強;醫學檢查發現的處女膜多處舊裂傷,雖不能直接指向特定行為人,但為存在“多次性侵”的陳述提供了符合常理的醫學支持。這種多維度、多層次的印證,有效彌補了“零口供”和直接物證缺失的證明力短板。
其二,科學構建“零口供”案件間接證據體系的證明標準。 “零口供”不等于“零證據”。刑事訴訟法要求定罪需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但這并非要求必須存在直接物證或被告人供述。本案的成功定罪,正是運用間接證據構建完整證明體系的典范。法院并未因缺少陳某某的有罪供述或直接生物物證而動搖,而是將審查重心放在:間接證據鏈條是否完整、無矛盾且指向唯一結論。王某某的穩定陳述是核心起點,其母親證言證實家庭內部矛盾(被害人告知后母親責問陳某某反遭打罵),朋友證言和微信群聊記錄則證實外部求助過程,醫學診斷提供生理損傷佐證。這些證據環環相扣,共同指向“陳某某是施暴者”這一核心事實。尤其關鍵的是對“誣告陷害可能性”的主動排查。裁判理由特別指出,微信群的建立、求救信息、商議報警及檢查的聊天記錄,展現了一個符合邏輯、逐步發展的求助過程,具有高度的自發性和連貫性,有效排除了被害人受他人指使或基于其他動機進行誣告的合理懷疑。這種對反證可能性的主動審查與排除,是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標準不可或缺的環節。
其三,深刻把握家暴性侵案件及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特殊性,為“被害人中心主義”司法提供范本。 本案發生在父女之間,屬于典型的家庭內性侵。此類案件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往往因恐懼、羞恥、親情依賴或施暴者的威脅恐嚇而不敢、不愿或不能及時報案,導致物證滅失風險極高。同時,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弱勢地位使其證言更易受到被告方“家庭矛盾引發誣告”等辯解的挑戰。本案裁判敏銳地認識到這一特殊性:一方面,充分理解被害人披露行為的漸進性。被害人并非一次性向司法機關報案,而是先向最親近的母親和信任的朋友多次傾訴、求助,這完全符合此類案件被害人心理和行為模式。法院未將此視為陳述的“瑕疵”,反而將其作為判斷陳述真實性的積極因素——持續性的、對多人的披露增強了可信度。另一方面,對被害人陳述給予符合其年齡和認知的合理評價。裁判強調王某某作為幼女,其陳述的細節與其年齡相符且難以編造,體現了對未成年被害人認知能力和陳述特點的尊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適應其身心特點的規定,以及“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這種“被害人中心主義”的司法理念,避免了對被害人陳述的苛責和二次傷害,是公正審理性侵案件,特別是家暴性侵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關鍵。
綜上所述,陳某某強奸案裁判要旨的精髓在于:在強奸罪,特別是“零口供”、缺乏直接物證的疑難案件中,司法機關應當將審查重心置于被害人陳述的合理性、穩定性及其與在案其他間接證據的印證程度上。通過細致審查陳述的形成背景、內容細節特別是“非親歷不可知”信息、持續披露過程,并積極尋求證人證言、通訊記錄、醫療證明等證據的補強與印證,同時主動分析并排除誣告陷害等合理懷疑,完全可以在被告人拒不認罪的情況下,構建起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證據體系,實現對嚴重性侵犯罪的有效懲處,有力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尤其是為處于隱蔽困境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伸張正義。該案的處理邏輯和證據規則,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極具參考價值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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