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上交所發布《科創成長層指引》等配套業務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基金報記者 聞言
7月13日,上交所正式發布《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5號——科創成長層》等配套業務規則,并且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落實《關于在科創板設置科創成長層 增強制度包容性適應性的意見》,進一步深化科創板改革。
具體來看,上交所新制定的3項業務指引,分別是《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5號——科創成長層》(以下簡稱《科創成長層指引》)、《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7號——預先審閱》(以下簡稱《預先審閱指引》)、《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8號——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指引》)。
同時,上交所修訂了2項業務指南,分別是《會員管理業務指南第2號——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和《證券交易業務指南第6號——證券特殊標識》。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上交所將扛起改革實施主體責任,全力推進《關于在科創板設置科創成長層 增強制度包容性適應性的意見》及配套業務規則的落地見效。
科創板試點引入IPO預先審閱機制
《預先審閱指引》顯示,為降低優質科技型企業過早披露業務技術信息、上市計劃可能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的不利影響,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支持科技創新的制度包容性、適應性,上交所借鑒境外市場的經驗,在科創板試點引入IPO預先審閱機制。
《預先審閱指引》明確,科創板試點IPO預先審閱機制的適用情形,突出“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或者符合其他特定情形”,以及“因過早披露業務技術信息、上市計劃可能對其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且“確有必要”,發行人申請預先審閱時,需要充分說明申請的必要性。
同時,發行人和保薦人需參照IPO正式申報的相關規則要求,準備預先審閱申請文件,提交預先審閱申請前,需要履行保薦人質控、內核會議等內部程序,取得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輔導驗收文件且財務數據應在規定的有效期內。
據悉,上交所將嚴格參照正式審核程序開展審閱工作,向發行人和保薦人反饋審閱意見,但不構成對發行人是否符合板塊定位、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預先確認。
通過預先審閱的科技型企業正式提交IPO申報,上交所將落實《科創板意見》的要求加快推進審核程序。
《預先審閱指引》顯示,在預先審閱期間,相關申請文件、預先審閱過程、結果等內容不對外公開,但證監會與上交所會多措并舉保障審核質量和投資者知情權。
具體來看,一方面,不降低發行上市審核標準。無論企業是否經過預先審閱,提交發行上市申請后,上交所都將嚴格遵循現有規則、程序和時限要求開展審核工作。
另一方面,督促充分披露,發行人正式申報受理當日,需在上交所網站披露預先審閱階段的問詢和回復文件,自覺接受市場監督。
科創成長層調出條件實施“新老劃斷”
《科創成長層指引》發布實施后,上交所將重點抓好堅守科創成長層定位、科創成長層調出條件實施“新老劃斷”、強化風險導向信息披露、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4個方面工作,推動改革盡快落地見效。
從納入條件來看,此次改革沒有針對未盈利企業納入科創成長層設置額外的上市門檻,存量32家未盈利企業將自《科創成長層指引》發布實施之日起進入科創成長層,新注冊的未盈利企業將自上市之日起進入。
進入科創成長層的股票簡稱將增加特殊標識“U”。為幫助投資者直觀地區分存量和新注冊科創成長層股票,上交所已經組織市場對行情終端和交易終端展示進行優化。
具體來看,對新注冊科創成長層股票添加標簽“成”,提示信息為“新注冊科創成長層股票”;對存量科創成長層股票添加標簽“成1”,提示信息為“存量科創成長層股票”。
調出條件實施“新老劃斷”。存量企業調出條件保持不變,仍為上市后首次實現盈利;提高新注冊未盈利企業調出條件,推動新上市公司加速技術研發和市場拓展。
據悉,科創成長層企業按照規定發布符合調出條件的公告后,上交所原則上在2個交易日內將企業調出。
本次改革沒有對個人投資者參與科創成長層股票交易新增投資交易門檻,仍為具備“50萬元資產+2年經驗”的資金門檻和投資經驗即可,但投資者投資科創成長層新注冊的未盈利科技型企業之前,需要簽署專門的風險揭示書。
上交所表示,將積極協調各會員單位,盡快推進技術系統準備就緒,并有序組織科創成長層風險揭示書簽署工作。
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認定標準明確
為進一步健全市場化精準識別優質科技型企業的制度機制,上交所制定《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指引》。該指引發布后,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的新申報企業即可適用。
《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指引》明確適用情形,發行人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申請發行上市的,鼓勵其按照規則規定自主認定、自愿披露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的信息。
《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指引》對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的認定標準進一步細化。
在主體方面,包括治理結構健全、管理資產規模較大、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私募基金、政府出資設立的基金、鏈主企業及其設立的投資機構等。
在投資經驗方面,相關投資機構投資的科技型企業,近5年有5家以上已在科創板上市或10家以上已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
在持股比例和期限方面,相關投資機構應當在發行人IPO申報前24個月到申報時,持續持有發行人3%以上的股份或5億元以上的投資金額,不能突擊入股。
此外,《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指引》對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的合規性、獨立性等提出要求。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發行人認定和披露的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只作為上交所審核中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市場認可度和成長性要求的參考,不表明其符合科創屬性要求或者發行上市條件,也不會降低審核標準,不會影響審核速度。發行人未認定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不影響其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申報科創板。
該負責人表示,上交所后續將抓好科創板改革新制定修訂業務規則的實施,強化規則與市場、業務、技術等改革要素的協調配套,盡快推動具有標志性意義的典型案例落地,擴大政策的示范帶動效應。
校對: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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