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國家是把緊急避險、正當防衛(wèi)、意外事件等在刑法總則里面一股腦規(guī)定,其實這樣的規(guī)定是不科學(xué)的,往往形成僵尸條款。
比利時刑法典是分開規(guī)定的,也就是更多見于分則,非常精細。
緊急避險我認為是其第一卷第八章《正當化事由與免責事由》第71條。
正當防衛(wèi)我認為見于其第八編第一章第三節(jié)《可諒解的殺人、傷害和襲擊》第411條、412條,即針對他人侵入住宅或圍墻、墻壁或有翻越行為、破損行為,均可干掉入侵者,體現(xiàn)了私有財產(chǎn)神圣不可侵犯。
我國律師在為反對征地拆遷的公民殺人案件辯護時,多沒有充分借鑒412條以及下列的417條,非常惋惜。
正當防衛(wèi)更見于《有正當化事由的殺人、傷害和襲擊》第416條、417條。
意外事件見第二章《非故意的殺人和身體傷害罪》。
如果從比較法來審視我刑法,已經(jīng)到了非修不可的地步。
杜兆勇律師2025.07.13于京西玄濤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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