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大連工業大學某女生因“有辱國格”等原因被開除事件,不少支持人認為,不開除等于默認甚至贊同該女生的做法,會導致社會道德觀念混亂。
這種觀點實質上認為,學校的懲罰是一種道德表態,同時,不懲罰也是一種表態,即允許乃至贊成。
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我們可以在道德上反對一種行為,但卻不進行嚴厲的懲罰,而是以其他方式來表達這種反對。
總之,最大的誤解就在于從“她犯了道德錯誤”推出“應該開除她”。我們可以在贊同前者的同時拒絕后者。
道理也很好理解。人的錯誤有很多類型,性質不同、輕重不同;對錯誤的態度也有很多類型,比如勸告、譴責、懲罰,等等。
但還是會有人擔心,不懲罰的話,可能會導致道德觀念混亂。
這里有好幾層問題。
首先,因為害怕懲罰而遵守道德規范,這在道德上真的可取嗎?我們一般認為,正確的道德行為是出于對道德的認同而采取的行為,單純因為害怕懲罰而遵守道德似乎并沒有什么道德價值。
其次,不懲罰真的會讓社會道德陷入混亂嗎?社會大眾真的無法理解“不開除不等于贊同她的行為”嗎?
在我看來,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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