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湖北某村村民謝先生先生度過了令他難忘的一天。自家的魚塘在兩年前被征收,但由于不滿意補償,他便一直沒有簽字。誰曾想,兩年后,謝先生被三十多個人找上門來鬧事,報警做完口供回到家,謝先生卻發現魚塘邊上的房子已然變成了廢墟。憤怒的謝先生撥通了中紀委的電話,得到的答復卻是“土地征收不屬于管理范疇”。謝先生十分不解,這么明顯的違法犯罪,中紀委為什么不管?他們是否在推卸責任?想要追責該如何做?
司法強拆
法律允許的“最后手段”
在征收中,合法的強制拆除只有一種——司法強拆。司法強拆和非法強拆是有本質不同的,老百姓看到的強拆只是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行為,并不知道強拆是否合法。通常,非法強拆是指行政機關未與被征收人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也未作出補償決定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強拆,而擅自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的行為,是違法的。而司法強拆則是有條件的強拆,只有在條件滿足后,才可以合法地強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啟動司法強拆必須同時滿足三大條件:
1.申請主體合法:司法強拆只能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申請,街道辦、村委會、開發商等都無權申請。
2.被征收人權利窮盡:補償決定履行期限屆滿,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行政復議60日,行政訴訟6個月)尋求法律救濟。
3.搬遷期限屆滿: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已過,被征收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
除此以外,司法強拆還必須遵守“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法院在審查行政機關的司法強拆申請時,會查明征收決定是否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補償是否到位、強制執行是否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等要素,只有審查清楚了,才能啟動司法強拆。
對于謝先生來說,補償協議未簽,意味著補償決定尚未產生法律效力,是不可以強拆的,征收方跳過了一系列流程而直接強拆,顯然是違法強拆,而不是司法強拆。所以,過錯方一定是征收方。
是推諉?
還是誤解?
謝先生致電中紀委,得到的回復卻是拒絕受理,面對這種情況,很多人的第一反應都會是“推卸責任”,但是是真的如此嗎?
2011年,中央紀委、監察部曾專門發出通知,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征地拆遷政策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此外,中紀委還特別強調,對違規動用警力參與拆遷、引發惡性事件的領導要嚴肅追責。由此可見,征地拆遷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明確屬于中紀委監督范圍。
那么問題來了,在此次事件中,謝先生為何會得到“不管”的回復?究其原因,可能是因為舉報內容不夠具體。對于中紀委來說,其職責主要是監督具體的個人,如果舉報時沒有說明存在暴力逼遷、官員腐敗等違紀線索,或此次強拆被認定為程序違法,那么中紀委自然是不會受理的。如果想要中紀委來管,那么在舉報時就一定要精準指向黨員干部的違法違紀行為。
要學會
與時間賽跑
一旦房子被強拆,后續的維權難度將成倍增加,強拆后維權的關鍵難點主要在于:
證據滅失:房屋結構、室內財物等關鍵證據被摧毀。
現場破壞:原址新建項目往往會迅速開工,導致現場無法準確勘驗。
那么,如果強拆已經發生,被拆遷人到底該怎么做呢?
首先,一定要盡快把強拆現場的情況拍成視頻取證。
其次,以最快速度報警并錄音留存,一般來講,警察一旦出警,最后都會有所反饋,比如勘查后告知當事人此次強拆是政府行為,警方是不管的。這里要注意,出警記錄也要保存好,這可以作為一項重要的證據。
最后,如果確定了是政府行為,那么當事人可以直接起訴對應的政府,告他違法強拆,如果警方不告知是哪個政府的行為,則要多走一道程序,先去起訴縣政府。需要注意的是,強拆違法的法律程序有時間限制,一般是60日的行政復議期和6個月的訴訟期。
總而言之,事情已經發生,慌亂無措是毫無作用的,只有盡快冷靜下來,才能盡可能的維護自身權益。
依法維權
三把“金鑰匙”
面對可能到來的征收,專業律師建議您握緊三把“金鑰匙”:
1. 早咨詢,搶占維權黃金期
補償方案公示后,如果對補償不滿或是對征收存在意見,一定要盡快行動,不簽字只是一方面,后續的法律救濟措施一定要盡快實施,必要時可以咨詢律師。
2. 存證據,全方位固證
房屋證據:對房屋內外全景拍攝視頻,尤其注意裝飾裝修、貴重物品。
土地權屬:保存好宅基地證、土地承包合同等權屬證明原件。
溝通記錄:對拆遷人員的電話錄音,保存書面通知、公告照片。
3. 走程序,精準法律打擊
收到《補償決定》后立即復議或訴訟,阻止司法強拆條件成立。
遭遇斷水斷電時,同步報警并向紀委監委舉報逼遷行為。
發現強拆苗頭,立即向法院申請 “財產保全”,但需在6個月內行動。
法律賦予公民的救濟權利如同一把傘,下雨前打開才最有效。謝先生的困境提醒我們:當推土機開到門前才想起維權,往往為時已晚。
盛廷律所
只提供對的拆遷維權方案
電話:010-8639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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