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訊 (主筆 楊劍峰)小區的公共收益,是全體業主的共同財產。
為了保護好業主的“錢袋子”,避免被侵占、盜用、冒領,廣西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物業公共收益管理辦法(試行)》。
公共收益精打細算
在起草《辦法》前,廣西住建廳征求了自治區公安廳、市場監管局等單位的意見建議,形成了意見稿。
6月10日至7月11日,廣西住建廳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和建議。
7月12日,征集意見已經結束。
小區是業主共同的家園
這是廣西第一次針對小區公共收益事項,出臺的管理制度和條例。將出臺的《辦法》,有什么亮點?
《辦法》第6條明確規定,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侵占公共收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項措施,對不法分子起到重要的震懾作用。以前,小區公共收益帳目往往由社區、住建部門進行裁定。這導致一些物業公司有恃無恐,以“工作失誤”、“疏忽大意”進行搪塞,逃避懲罰。如今明確由公安機關介入,輕則行政拘留,重則立案查處,會把很多伸手的人嚇走。
公共收益大家關注
《辦法》第17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并向全體業主公示審計報告,審計費用從公共收益中列支。
這條規定,對保護好業主的“錢袋子”是一項大突破。此前,并沒有明確物業一定要將公共收益交審計機構審計。公共收益涉很多專業性、知識性,很多業主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容易被物業公司糊弄。有了審計機構幫業主把頭,業主就省心、安心多了。
可能有業主擔心審計機構會被物業收買,沆瀣一氣。要知道,審計簽名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而且會事后追責,除非審計機構吃了豹子膽。
小區事項公開透明
《辦法》第19條規定,簽訂公共收益經營管理合同或者協議之日起7日內,要在小區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也就是說,哪家公司想和小區做生意,只要是屬于公共收益的,無論是物業,還是業委會,都要把合同的內容公布出來,滿足業主的知情權,而不是暗箱操作、只手遮天。
以前,有的物業說是出租場地得了1萬元,實際卻入賬8000元;或者,有的物業用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與經營方簽署合同,從而導致業主的權益受到損害。
業主大會選出業委會
《辦法》第24條規定,2021年1月1日后產生的公共收益,實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這說明,公共收益的追溯期前置4年,實行倒查制度。不法分子不要以為,以前的帳目可以混亂過關,抹掉就可以從頭開始。
小區公共收益主要有哪些?
一是利用小區大門、電梯、屋面、道閘等獲得的收入;二是業主共有道路或場地停放車輛所獲得的收益;三是利用公共場地擺攤、引進自助售賣機等收取的管理費;四是屬業主共有的會所、游泳池、架空層等場地的租賃收入;五是通信運營商設立的通信基站所繳納的管理費;六是公共收益賬戶的利息收入;七是相關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舊設備殘值等等。
審核:羅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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