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宏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標題為作者所擬
就在昨天,2025年7月13日,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部官網發布一則公告,稱鑒于該校一名女生于2024年12月16日的不當行為,造成了惡劣的負面影響,故“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及《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擬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之后多家媒體刊發這則新聞,而且如大連工業大學一樣,都赫然將該女生的真實姓名予以披露。此事的原委,也隨之浮出水面:這名女生和一名外籍男士發生性關系后,親密照片被該名外籍男士放在了社交媒體,于是引發學校作出上述處分,也引發互聯網上又一次針對女性的蕩婦羞辱和流量狂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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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規校紀就沒有邊界嗎?
先撇開互聯網上針對該女生的諸多惡毒評論不談,僅大連工業大學的處理決定,就已經涉及嚴重的行政違法。
首先,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部官網公告引述對該女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法律依據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但,第三十條所列舉的卻是有關退學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學生退學的原因基本都是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等等。
從法律而言,“退學”并非針對學生違法和不當行為的懲戒,它只是表明學生因包括健康情況等在內的自身原因而無法完成學業,故學校也因此終止其學業。就如公務員的辭退并非處分一樣,高校學生的退學也應與學校針對學生作出的諸如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措施嚴格區分,退學本身既不包含道德評價,也不包含法律評價。
故而,即使從法律的同類解釋規則出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所說的“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也絕無可能引申出該校公告所說的,因學生行為不當要開除學籍的情形。
其次,除《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外,大連工業大學還援引了該校違紀處分規定第19條作為處分依據。令人咋舌的是,該處分規定第19條第(六)項赫然規定,“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除“和外國人不正當交往”外,該校的違紀處分規定還將“學習期間發生未婚性行為的”“收藏、觀看淫穢書刊、雜志、視頻”等行為都列入應予處分的情形。
這些規定一經爆出,就被網友評價為簡直是石器時代的校規校紀。它不僅反映出學校在學生管理上的陳腐觀念和家長制作風,甚至還嚴重違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在內的上位法,更粗暴干預在校學生的基本權利。
從法律層面而言,對于學生在校期間應該履行的校規校紀,即使高校具有一定的“自主決定權”,也不能以徹底犧牲或者貶損學生的基本權利為代價;而那種認為學校和學生之間是一種“命令與服從”的特別權力關系的理論,早在上世紀就已被徹底摒棄。
學校需維護和尊重的學生的基本權利,首先就是受教育權。此處的受教育權,既包括學生被公平錄取的權利,也包括在校期間受到公正學術評價的權利,更包括不能擅自被學校予以懲戒和處分,甚至開除學籍、中斷或終止學業的權利。而這種學生針對學校的權利,同樣受到司法的嚴格保護。
《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明確規定,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因為公立高校和學生之間屬于公法關系,故學生針對學校可提起的就是行政訴訟。此前我國行政訴訟實踐中,也早已出現“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等著名案件。
這些案件的出現都證明,學生和學校之間屬于受司法監督和保護的法律關系,而絕非單一的權力服從關系。當學校的處理影響到學生的權利義務時,學生也有權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
再回到本案中,涉案的女生不僅可以大連工業大學為被告,直接針對該校作出的開除學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而且,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要求法院對該開除學籍處分所依據的該校的違紀處分規定提起附帶性審查。
因為該違紀處分規定中規定的,禁止學生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禁止學生在學習期間發生未婚性行為,禁止學生收藏、觀看淫穢書刊、雜志和視頻,否則就要給予包括開除在內的處分的規定,不僅是對個人基本權利和行為自由的粗暴干預,也完全背離了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上位法的規定和精神,已經屬于《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所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超越法定職權”“違法減損權利和科予義務”的情形,也根本無法為其開除決定提供正當性依據。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唯有學生存在以下情形的,學校才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收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上述規定已經為學校制定具體的校規校紀提供指引,即各個高校雖然擁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權,但開除學籍本質上涉及學生“進入”和“退出”學校這些最根本的受教育權利,高校的自主管理權也必須在上述框架內具體展開,也要受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所明確列舉的條件的具體約束,而絕不能在這一框架之外,隨意減損學生權利或為其增設義務。尤其是不能通過將學生的基本行為自由和懲戒處分互相綁定,由此徹底突破上位法的邊界,并使學生的受教育權最終淪為學校可隨意宰制的事項。
2
公告送達背后的公開羞辱和隱私權侵犯
值得關注的是,在本案中該校不僅將嚴重干預學生基本權利的規定作為懲戒和處分依據,甚至在公告中稱,“學校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已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向你送達《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擬處分告知書》。為充分維護各方權利,現開展公告送達。如有異議,請在9月7日前,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或申辯,特此公告”。
這一操作,同樣暴露出學校對學生個人隱私的極不尊重。既然學校已經將處分決定直接送達給該生,此處實難看出還有什么“為維護各方權利”的必要,而再次公告送達的必要,這無疑再度構成了對這名女生的極大精神羞辱。
因為即使在《行政處罰法》中,為避免受處罰人因為處罰決定公開而受到二次傷害,也明確要求,唯有“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才會公開。從這個意義上說,該校的上述公告方式同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有關個人隱私權保護的規定,該名女生同樣可就學校對其施加的精神損害尋求司法救濟。
作為一名成年女性,該女生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完全屬于其性自主權利,只要其具有作出成熟理性選擇的能力,且并非受外力強迫,也不涉及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法律就無權介入,學校自然也無權介入。相反,在校規中赫然規定,只要與外國人發生不正當交往,就要受到記過以上的處分,反而是對個人自由和私人隱私的粗暴干預。
而“有損國格、校譽”的表述,更是對個人強加的道德壓制,它不僅荒謬地將學生的私人情感與所謂國格、校譽這些抽象目標強行捆綁,本質上也是將性視為一種資源,所以才會得出只要與外國人交往就有損國格此類極端迂腐和扭曲的結論。
若仍舊允許此類校紀校規繼續存在,不僅與《高等教育法》所規定的“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規范目的相悖,也無疑會排擠和貶低學生作為一個普通個人所擁有的人格尊嚴和基本權利。
如果說在這個案件中,有誰才是真正的有損國格,根本不是那個隱私權受害的女生,而是那些打著所謂的正義旗號對一個普通女性進行瘋狂羞辱的網絡看客,還有用陳腐的道德誡命無端剝奪學生受教育權的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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