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在我和曹某結婚后,一直找我要錢,還勸我用訂婚的方式騙彩禮,說是我弟需要錢結婚。如果不給錢,他就把我結過婚一事告訴曹某……”“我知道她這樣不好,但我是她爸,所以我得幫她……”面對父女倆的供詞,這起案件誰之過,是淪為掙錢工具的女兒,還是愛女心切的父親?
2025年2月18日,二審辦案檢察官在閱卷
2012年7月,15歲的李某在父親的安排下與鄰村的張某成婚,婚后生育四子,2017年9月補辦結婚登記。婚后李某不甘于現狀,于2022年年初離家出走。
2022年4月,李某隱瞞自己已婚育事實,與曹某確立戀愛關系,其父李某國以曹某家貧為由反對兩人交往。2023年5月,李某謊稱懷孕迫使父親介入,李某國在得知曹某愿意支付高額彩禮后同意兩人交往,并租賃房屋冒充李某娘家住所,與曹某父母親屬協商訂婚。11月,李某國租賃另一處房屋冒充李某的陪嫁房,同時雇用多人冒充娘家的親屬、伴娘,幫助李某與曹某舉行婚禮,騙取曹某彩禮錢、聘禮錢、“五金”首飾等財物合計26萬余元。收到高額彩禮后,李某國向李某索要2萬元用于揮霍。
嘗到甜頭的李某國,開始勸說李某繼續騙婚,而李某也想盡快積累直播帶貨資金,于是兩人開啟“職業騙婚”之路。2022年6月,李某以單身、父親去世的家庭背景,和網友范某確立戀愛關系,2023年12月,李某謊稱自己懷孕,李某國以繼父的身份與范某家人商定訂婚事宜,騙取范某彩禮錢、“五金”首飾等財物23萬余元。2022年12月,李某謊稱其父是上海某著名汽車品牌售后車間主任、自己名下有兩套全款房,與家庭優渥的申某確立男女朋友關系,2023年7月與申某訂婚,騙取申某彩禮錢、“送好”錢、“五金”首飾錢等財物合計33萬余元。
2024年1月,范某發現李某與曹某有聯系,并看到李某與別人的婚紗照,提出終止關系并要求返還彩禮。而此時的李某沉浸在酒吧夜店的奢靡生活中,錢財早已被揮霍一空。為盡快補齊彩禮錢,李某緊急物色下一位“獵物”。在2月認識趙某后,李某以母親患癌、要達成父母遺愿為由催促趙某訂婚,雙方于認識的第14天訂婚,拿到彩禮的第三天李某便失聯。趙某找到李某的陪嫁房屋地址,發現李某所稱全款購買的房屋實際是租賃的,且李某在此房內舉辦過婚禮。感到被騙的趙某,于3月5日向公安機關報案。至此,騙婚劇本被迫“殺青”。其他三位被害人在接到公安干警的電話后,才發現被騙。
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李某、李某國先后騙取曹某、申某、范某、趙某4人財物101萬元,最短騙婚周期14天,最高詐騙金額33萬元。為掩蓋真相,李某在河南省開封、漯河、周口三地與被害人“周旋”拖延結婚事宜。
2024年3月15日,鹿邑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經鹿邑縣檢察院提起公訴,12月30日,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李某、李某國有期徒刑十二年和有期徒刑十一年,各并處罰金。李某不服,稱對詐騙曹某的犯罪事實、詐騙數額有異議,提出上訴。
“我是真心想嫁給曹某,我用彩禮錢買了家具想著婚后用,還給他買車付首付,替他還了網貸,我沒有詐騙他。”面對李某的辯解,辦案檢察官認真梳理審查案件,調取證據鏈,理清作案時間,進一步明確詐騙金額和犯罪事實:雖然和曹某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并舉辦了婚禮,但李某隱瞞已婚育的事實,在2023年5月與曹某訂婚后又于7月與申某訂婚,在11月與曹某舉辦婚禮后又于12月與范某訂婚,李某這種維系多線婚戀關系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欺詐性,其行為符合詐騙罪隱瞞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特征,李某用彩禮錢給曹某購買了部分家具和車輛,是贓物的處置問題,不能否認詐騙事實的存在。近日,二審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劉立新 宋伊一 王建華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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