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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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胡某生等6名董事與斯曼特微顯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進入了最高院第一次再審。
最高法認為,股東欠繳的出資即為斯曼特公司遭受的損失,開曼斯曼特公司欠繳出資的行為與胡某生等6名董事消極不作為共同造成損害的發(fā)生、持續(xù)。
“董事負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催繳出資的義務……開曼斯曼特公司欠繳出資的行為與胡某生等6名董事消極不作為共同造成損害的發(fā)生、持續(xù),胡某生等6名董事未履行向股東催繳出資義務的行為與斯曼特公司所受損失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據此,最高法認定,一審、二審判決認為胡某生等6名董事消極不作為與斯曼特公司所受損失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系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p>
基于上述理由,最高法作出再審判決,判定胡某生等6名董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胡某生等6名董事不服這一再審結果,向最高檢申請監(jiān)督。最高檢經審查后向最高院提起了抗訴,該案迎來第二次再審的終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判令胡某生等3人作為公司第一屆董事會董事,在未盡催繳義務的過錯范圍內,對公司損失的10%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其他3人作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原再審生效判決中,胡某生等上述6名董事均須對公司全部損失——股東欠繳的近500萬美元出資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法再審判決顯示,胡某生等6名董事與斯曼特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肇始于2015年1月。因商業(yè)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斯曼特公司資不抵債,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清算時,破產管理人注意到公司股東仍欠繳近5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于是以公司名義,就上述欠繳出資向胡某生等6名董事主張連帶賠償責任。歷經一審、二審之后,案件進入再審程序。2019年6月28日,最高法作出再審判決,認定胡某生等6名董事因未能履行向股東催繳出資的勤勉義務,應對股東欠繳的近500萬美元出資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胡某生等6名董事不服上述生效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民事檢察監(jiān)督。
最高檢受理該案后,于2021年3月29日舉行公開聽證會。歷經多次調查核實、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和最高檢檢委會討論決定,最高檢以“公司董事未盡催繳義務所承擔的責任應當與其義務的性質相適應,再審判決判令胡某生等6名董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案件就此進入第二次再審程序。最高法開庭審理,最高檢院領導出庭,依法發(fā)表抗訴意見。之后,最高檢院領導列席最高法審委會會議。最高法最終作出再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改判胡某生等3名董事就公司10%的損失,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扭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原再審判決,最終令其中3名負有過錯的董事在適當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其余董事免于承擔賠償責任,確保了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實現了董事與公司之間的利益平衡,維護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只有充分利用法律救濟途徑,堅持不懈,才能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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