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劉先生(化姓)向瀟湘晨報晨意幫忙欄目反映,他在長沙聯東U谷的湖南豐旭線纜有限公司購買了一批2*2.5㎜2及2*1.5㎜2的電纜,為保證產品質量安全,他要求公司寄去一部分電纜至陜西協成測試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測。
檢測結果顯示,消費者劉先生提供的檢測材料不僅低于國家推薦標準,也并未達到該公司提供的企業標準。
7月15日,瀟湘晨報、湖南都市頻道、長沙政法頻道等多家媒體記者來到湖南豐旭線纜有限公司進行采訪。
在正常的采訪過程中,公司謝姓負責人表示,可走法律程序解決消費糾紛,“我們所有的產品都是合格的。”
△電視臺攝像機被砸壞。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突然發生,在溝通過程中,該負責人突然沖出來,將其中電視臺記者的一臺攝像機高高舉起,砸在地上,攝像機瞬間被摔成碎片,另外一臺攝像機的遮光罩被強行掰下,還有一名記者的收音麥屏幕被摔碎。
△警方已趕到現場調查處理。
湖南愛晚頻道記者在沖突中受傷,眼鏡被摔碎,衣服被撕爛,牙齦出血。
目前,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含浦派出所民警已到達現場,相關情況正在調查之中。
天眼查信息顯示,湖南川普光電線纜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豐旭線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都是謝遠陪。
△被消費者投訴的相關企業。
國家“雙千計劃”法學專家、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表示,在上述事件中,涉事人員可能需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及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必須賠償設備損失及衍生損害
1. 設備損失賠償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故意毀損他人財物的,應按財物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賠償。本案中被砸設備價值約5萬元,行為人需全額賠償設備直接損失。
延伸責任:若設備內存有重要新聞素材導致數據滅失,還可能需承擔數據恢復費用或間接經濟損失。
2. 記者的財物損失和身體損害賠償
沖突造成記者衣物損壞的行為人應該賠償損失;沖突造成記者身體損害行為人要承擔治療費用和誤工等相關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導致記者遭受嚴重精神損害的,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二、行政責任:最低面臨治安拘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價值5萬元已遠超“較大數額”標準,公安機關可對行為人處10-15日拘留,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若同時存在暴力阻攔采訪、撕扯記者等行為,可能合并適用毆打他人條款(第43條),加重處罰力度。
三、刑事責任: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毀壞財物價值達5萬元屬于“數額較大”,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金額達10萬元以上則構成“數額巨大”,刑期升至3-7年。此點需結合司法鑒定確認受損設備是否完全喪失功能,或存在修復可能以核定實際損失金額。
該事件中施暴者至少面臨治安處罰與民事賠償,刑事立案概率極高。根據大數據顯示,司法實踐中,類似案例判決故意毀壞財物罪占比超70%,平均刑期在6-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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