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項目中
一種名為“背靠背”的付款條款
常常讓供應商陷入兩難境地——
甲方客戶不結算
乙方公司就不付款
結果往往苦了供貨方
近期
思明法院發布的一起
因“背靠背”條款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
讓這種模式再次成為焦點
這是一家大型建筑公司
與一家小型新能源公司之間的合作
圖片由AI生成
起初,合作順利,新能源公司按照協議提供了第一批價值300萬元的貨物,建筑公司也如約付款??蓡栴}出在第二批價值220萬元的貨物上——新能源公司已按時發放了貨物,建筑公司卻遲遲不肯付款。建筑公司理由很簡單:“合同寫得很清楚,只有我們的客戶,也就是最終用戶付款了,我們才需要付錢給你們?,F在客戶還沒結賬,我們也沒義務付款?!?/p>
這就是企業合同中
常見的“背靠背”條款
聽起來像是邏輯閉環
實際上卻把上游企業
尤其是上游企業中的中小企業
牢牢綁在“付款不可控”的風險里
新能源公司供了貨,卻拿不到錢
只能選擇起訴
思明法院審理后認為,建筑公司和新能源公司簽訂的合同,應當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的約束,合同約定的“背靠背”條款因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規定而無效。新能源公司已依約履行供貨義務,建筑公司的付款條件已達成。故法院一審判決建筑公司應向新能源公司支付第二批220萬元貨款。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背靠背”條款
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背靠背”條款表面上看是一種締約自由,實則是大型企業把“我還沒從客戶那邊拿到回款”作為“不付錢給上游小公司”的擋箭牌,將交易風險(比如第三方賴賬)轉嫁給上游的中小企業,導致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損害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明確“背靠背”條款無效,對大企業和中小企業給予實質上的依法平等保護。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據此依法判定“背靠背”條款無效,以裁判結果傳遞出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明確信號。
此外,2025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實施,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大型企業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等,應當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賬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的條件。
來源: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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