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市民朋友:為切實規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我局結合實際制定了《白銀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前期已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我局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再次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歡迎社會各界踴躍參與,提出您寶貴的意見建議,對您提出的意見建議,我們將認真研究、積極采納、推動落實。
征求意見建議時限:2025年7月14日至7月25日。
征求意見建議方式:
1.白銀區北京路446號建設大廈1樓意見采集箱;
2.電子郵件:1542678078@qq.com。
聯系人:王軍強 0943-8250611
附件:白銀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白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7月14日
附件:
白銀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城市建成區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內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生活垃圾界定)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的管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基本原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城鄉統籌、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促進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產業化發展,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理率。
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落實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六條(管理部門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擬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管理目標,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情況。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市容環衛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負責具體落實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實時監測設備,以及有害垃圾投放、運輸、處置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市場主體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工作。
宣傳、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自然資源、交通、文旅、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執法、體育、機關事務、團委、婦聯、郵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宣傳教育)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設立生活垃圾分類宣教示范基地,面向社會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市、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進行垃圾分類業務知識培訓。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設施建設規劃)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本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九條(分類設施建設、改造)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逐步進行改造,使其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
第十條(建設項目配套分類設施建設)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第十一條(分類設施設置和使用規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站點)的設置規范及分類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分類設施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關閉、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理費)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四條(源頭減量制度)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并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制度和標準。
第十五條(一次性用品減量措施)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餐飲服務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但餐后打包或者配送的除外。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十六條(包裝減量措施)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
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產生。
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第十七條(包裝減量措施)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嚴格執行綠色包裝國家標準,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第十八條(“光盤行動”減量措施)單位食堂、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倡導“光盤行動”,推進文明餐桌行動,引導消費者適量消費。
第十九條(綠色辦公減量措施)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推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使用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推動無紙化辦公。
第四章 分類標準與分類投放
第二十條(分類標準)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棄的紙張、塑料、金屬、紡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玻璃,包裝物等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物質;
(二)廚余垃圾,是指廢棄的剩菜、剩飯、瓜果皮核、腐肉、骨頭、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廢棄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溫度計,血壓計,藥品、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殺蟲劑、消毒劑、膠片、相紙以及農藥包裝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標識分為四類:藍色代表可回收物,紅色代表有害垃圾,綠色代表廚余垃圾,灰色代表其他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技術規范,編制分類操作指南,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的標識、投放規則、收集容器設置要求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收集容器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置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設置的行業標準和要求,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設置: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醫院、住宅、商業樓宇等公共區域應當分類設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場所、城市道路等區域應當分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場所和農貿市場、瓜果市場、生鮮市場等應當分類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場所應當設置廚余垃圾密閉收集容器。
鼓勵生產、經營企業和環保、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設置特定類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二條(分類投放要求)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和分類標準投放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混投生活垃圾;
(二)廚余垃圾瀝干水分后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應當單獨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符合規定的有害垃圾運輸、處理企業;
(四)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或者單獨投放至指定的廢棄物投放點。
第二十三條(分類投放要求)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市容環衛管理機構)應當參照《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 19095—2019),區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因地制宜制定相對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類別,設置統一規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類標志,方便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城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學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廚余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分類投放責任人)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部隊、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確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人民政府授權的社區為管理責任人;
(三)賓館、商場、商鋪、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場所、公園、旅游景(區)點、道路、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分類投放責任人責任)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設置規范的要求配置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出現破損、臟污、數量不足的情況,及時維修、清洗、補充;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并公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地點;
(三)對分類投放工作進行指導、宣傳,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單位等情況,并將統計數據報送相關主管部門;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第二十六條(分類投放監督)
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開展宣傳工作,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對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予以勸導并督促改正。經勸導、督促仍拒不改正或阻礙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且情節嚴重的,由所屬地相關執法職能部門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七條(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許可)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取得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
第二十八條(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管理)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置。
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收集、運輸,并交由經核準的有害垃圾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可回收物交由符合規定的回收處理服務單位進行利用處置。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市容環衛管理機構)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九條(分類收集、運輸規范)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并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及作業人員,收集、運輸設備有明顯的垃圾分類標識;
(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按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將統計數據報送相關主管部門;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分類處置規范)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處置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運行和管理,做好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應急預案,建立管理臺賬,計量每日處置的生活垃圾,并將統計數據報送相關主管部門;
(四)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五)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六章 促進措施
第三十一條(激勵機制)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稅收優惠政策,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引導居民自覺、科學地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對有關單位和企業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城區,應選擇不同類型的社區開展居民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示范試點,逐步擴大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實施范圍。
第三十二條(促進鼓勵措施)市、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設置簡便易行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裝置,合理布局居住社區、商業和辦公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箱房、桶站等設施設備。推動開展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確保有害垃圾單獨投放,提高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收集比例,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類質量,實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有效分開。
市、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可兌換積分獎勵等方式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資、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置工作,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第三十三條(社會資本參與激勵措施)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制定激勵措施,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領域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三十四條(鼓勵科技創新利用)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與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科技水平。
第三十五條(鼓勵資源化利用)鼓勵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對廚余垃圾進行油水分離,促進源頭減量。
鼓勵農貿市場、超市、社區、家庭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對果皮菜葉等廚余垃圾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進行就地處置。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再利用產品、再生產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產品。鼓勵社會組織、學校和個人開展舊家電、衣物、書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贈、交換以及其他資源循環利用的活動。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市、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以及處置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垃圾分類社會督導)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充分發揮網格員、街道長、樓院長和文明督導員的作用,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對社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督導,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報告所屬地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的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市容環衛管理機構)處理。
第三十八條(舉報和機構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職能部門投訴舉報。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市容環衛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處理流程和時限,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
第三十九條(考核評價)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考核評價制度,并納入政府績效綜合考核體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處罰從其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違法履職規定)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管理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參照適用)本市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可以因地制宜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施行規定)本辦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甘肅省白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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