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該禁止性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體現。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就是要反對包辦婚姻、買賣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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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辦婚姻,是指第三人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強迫包辦他人婚姻的行為。買賣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獲取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締結婚姻的行為。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除買賣婚姻以外的以索取對方財物為目的的締結婚姻的行為。
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都是違反婚姻自由的行為,都是第三人強迫他人締結婚姻的行為,兩者的不同主要體現在:買賣婚姻以索取財物為目的,包辦婚姻無此項特征。
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都是以索取財物為目的締結婚姻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于:買賣婚姻多體現為販賣女性或把女性身體當作財物,而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多體現為女方以索要巨額彩禮作為締結婚姻關系的前提。
二、禁止重婚
禁止重婚是實行一夫一妻制的體現。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重婚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未辦理離婚登記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事實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也構成重婚。對于重婚者,法律明令禁止,不僅會依法解除其同居關系,還會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種非法同居行為也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所禁止。
需要注意的是,事實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如果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不屬于《刑法》處罰的范圍,而屬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禁止的行為。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幫互助,團結友愛、和睦相處,禁止家庭暴力。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是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
家庭成員之間的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遺棄老人、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遺棄子女等行為。遺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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