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的李先生在面館吃炸醬面時,吃出了一只蟑螂。回到家后出現嘔吐、發燒癥狀,就醫確診為急性腸胃炎。李先生向店家討說法,卻被一句話氣得說不出話,店家說:“這蟑螂是你自己放的吧。”
一碗炸醬面快吃完
碗底竟有只蟑螂
7月10日晚10點多,李先生下班后來到萬達東街湯記風味面食店,點了一碗炸醬面。吃到快見底時,他發現湯底有一團黑糊糊的東西。
“我拿筷子一挑,是只蟑螂!”李先生隨即叫來服務員,但對方沒有道歉,只說“要不我給你換一碗,或者退錢。”
一碗面快吃完,才發現碗底有只蟑螂,李先生頓時一陣反胃。服務員退還了10元餐費,卻拿不出處理方案。由于當天太晚了,李先生選擇撥打12315消費者投訴熱線,并錄下現場視頻稱:“如果我回去有身體不適,你們要負責。不是‘跟老板說一聲’就行的!”
凌晨發病緊急就醫
診斷為急性胃腸炎
回家后沒多久,李先生出現了身體不適的情況。7月11日凌晨3點左右,他開始惡心、嘔吐、發燒,連夜趕往醫院急診。醫生初步判斷為急性胃腸炎,醫藥費200多元。“十有八九就是那只蟑螂惹的禍。”李先生說,醫生表示蟑螂本身帶有大量細菌和病毒,不潔食物容易引發腸胃炎。
第二天上午,李先生再次來到湯記風味面食店,向店方提出賠償訴求,但老板娘的說法讓他氣不打一處來。“她說,‘急性腸胃嘛,吃別的也能得’,我一聽就知道她是在推責任。”李先生再次撥打12315,得知投訴已轉派至城中區潭中街道市場監管所,但他本人沒有接到相關聯系。后來,李先生選擇報警,轄區派出所民警陪他再次上門溝通。
店員突然表示:
蟑螂是他自己放的
這一次,當著民警和李先生的面,服務員突然改口稱:“這個蟑螂是他自己放進去的。”
“我氣炸了。”李先生說,“我吃出蟑螂還要被懷疑訛人?本來只是想讓他們賠償醫藥費,我決定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他明確向店家提出,要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賠償1000元,并呼吁監管部門介入調查。
7月12日上午,記者和李先生再次來到湯記風味面食店。服務員表示老板不在,一個小時內會來。但一小時后,老板人沒到。記者撥打門口“店鋪轉讓”電話,聯系上了老板本人。
記者:“你不承認碗里有蟑螂,還是不承認蟑螂是你店里的?”
老板:“我們店里不會有蟑螂,別的顧客都沒說。”
記者:“李先生當天拍的照片、視頻你看了嗎?”
老板:“他自己也可以弄的啊。”
記者:“那你現場有監控。”
老板:“我們監控沒有回放,只能實時看。”
記者:“那你怎么證明他放的?”
老板:“不知道,交給有關部門查吧。”
店里沒看見證照
店主:辦了,但不掛
記者在現場注意到,店內并沒有張貼任何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或員工健康證。
老板:“證照我們肯定有的,就是沒掛出來。”
記者:“那可以請員工拿出來給我們看一下嗎?”
老板:“現在沒空,如果李先生要協商,讓他跟我談就行。”
說完,便掛斷了記者的電話。
警方協調后賠償1000元
李先生接受處理結果
7月12日下午,李先生再次報警處理。民警與店方電話溝通后,對方提出:等記者離開后再來處理。為了促成協商,《新播報》記者選擇主動離開現場。一小時后,李先生反饋:“老板過來了,最終賠了1000元,包括醫藥費。感謝記者幫我維權。”
律師:商家要舉證自己“無責”
李先生遇到的情況,在生活中并不是個案。消費者在面對這類問題時,應該要怎樣維權呢?律師葉青表示,李先生所遇情況,涉及食品安全問題和民事侵權責任。消費者維權時,應收集消費記錄、就醫證明、對話錄音、照片視頻等證據,以證明自身權益受損。商家若主張“與己無關”,也應提供舉證,說明異物非其所致。如果無法舉證,商家將承擔不利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要求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賠付。
來源:柳州晚報
(來源:柳州晚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