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袁超一
通訊員 楊鵬
“原本沒抱什么希望,沒想到成功給孩子爭取到了一筆生活費。”7月16日,年過七旬的崔爹爹講述自己為孫子爭取勝訴權益時,語帶感激。崔爹爹的手里,是一份早已泛黃的判決書。
2007年,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奪去了崔爹爹兒子的生命,只留下懷孕的兒媳和年邁的老兩口。肇事者耿某對車禍負全責。當時,法院的判決除了明確肇事者耿某其他賠償金外,還明確:胎兒一旦出生為活體,便可依法享有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請求權。
2008年,兒媳婦馬某順利生下小宇。其后,馬某作為法定代理人,于2009年5月通過法院判決,成功為小宇主張到被扶養人生活費2.8萬余元。
然而,判決權益尚未兌現,馬某就轉身離去,從此杳無音信。16年來,小宇由崔爹爹和老伴兒拉扯大。兩位老人并不知道有一份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判決書。
直到最近,崔爹爹和老伴兒整理房屋時,才發現這份沉睡了16年的判決書。想著自己和老伴兒一天天老去,能提供給孫子小宇的越來越少,抱著試一試的心態,崔爹爹拿著民事判決書,走進當年審理此案的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面對老人的執行申請,被執行人耿某提出異議:本案早已超出兩年的法定申請執行時效。
法條清晰而冷峻,案件似乎已經難有轉機。
“孩子因為車禍從未感受過父愛,隨后又被母親遺忘,如果生活費主張得不到支持,無疑是對他的再一次傷害。”執行法官劉樊意識到,這不是一起普通的執行異議案件,更是一場關于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衛戰”。
在多次翻閱案件卷宗、查閱相關案例后,劉樊發現: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本質,在于滿足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與發展需求,這種義務類似于“扶養費請求權”,不會隨著執行時效的“過期”而消失,即便看似失效了14年,但要求給付仍具有合理性。
此案中,小宇作為未成年人,母親失聯,崔爹爹和老伴兒作為實際撫養人,他們既非判決載明的權利人,也非法律規定的法定代理人(生母仍健在),因未知勝訴事實,所以未申請兌現權利,并非怠于行使權利。
法律雖對怠于行使權利者作出時效限制以敦促警醒,但此種限制不應針對因年幼尚不自知的未成年人。
協商現場
“若是直接駁回執行異議,依靠強制力兌現一份遲來16年的判決,未必能真正彌合爭議、化解積怨。”劉樊轉而向被執行人耿某講述小宇的不幸,以及崔爹爹老兩口的不易,同時闡明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法理與倫理基礎。
最終,被執行人耿某認可了自身責任與孩子的應得權利,雙方經協商達成和解協議。耿某當場履行了當年的判決。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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