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在日常生活中卻時常發生欠債不還的現象。那么,當債務人逃避責任拒不償還欠款時,債權人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能否自行扣押債務人的車輛以及其他財產呢?
基本案情
何某某因與某某運輸公司存在經濟糾紛,于2025年2月13日,在未經該運輸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將該運輸公司所有的某某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開走并拒不返還。后該運輸公司向派出所報案,并于2025年4月2日訴至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要求何某某返還車輛并賠償停運損失。
被告何某某辯稱,其扣留原告車輛的起因是原告欠錢不還,扣車前已向派出所報案并與對方提出協商想法,原告置之不理還叫其去扣車,且原告司機在扣車時也未提異議。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積極與被告何某某及其律師溝通,耐心釋法說理,最終何某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不當,于4月25日將上述車輛交還給原告。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該案中,雖然原、被告存在經濟糾紛未解決,但被告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雙方的經濟糾紛,而非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扣留原告車輛。現被告扣留該車輛,侵犯了原告對該車輛的占有權利和使用權利,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自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4月24日(71天)的停運損失。
法官說法
因經濟糾紛而私自扣留他人財物的行為,不僅無法有效保障債權得以清償,而且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該案中,被告何某某本是有理的債權人,卻在扣車的那一刻成了侵權人,不僅沒有追回自己的債款,還要賠償對方的損失。在此提醒,債權人在追討欠款時,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通過合法手段維權,避免因不當行為導致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七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第四百六十二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025年第64期】
出品: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供稿:研究室 甘秋蓮
編輯:甘秋蓮
審核:熊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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