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1日,農業農村部部長韓俊簽發2025年第2號農業農村部令,公布了《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5年9月1日起實施。
根據最新的《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在獨立、固定的生產場所飼養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達到農業農村部規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養殖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
辦法指出,畜禽養殖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農業農村部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有與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加強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獨立、固定的生產場所飼養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達到農業農村部規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養殖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工作,根據畜牧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工作,對畜禽養殖場備案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四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農業農村部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有與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畜禽養殖場興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向養殖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一)畜禽養殖場備案表;
(二)養殖場所平面圖或者實景照片。
畜禽養殖場興辦者應當對備案信息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畜禽養殖場興辦者擁有兩個以上畜禽養殖場的,應當分別備案。
第七條 畜禽養殖場達到農業農村部規定的規模標準且備案材料齊全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發放畜牧獸醫生產經營主體代碼;材料不齊全的,通知畜禽養殖場興辦者及時補正。
第八條 畜禽養殖場備案后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或者養殖規模發生改變的,畜禽養殖場興辦者應當及時報告原備案部門變更備案信息。
第九條 畜禽養殖場不再經營或者不再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的規模標準的,畜禽養殖場興辦者應當及時向原備案部門報告,原備案部門應當注銷其畜牧獸醫生產經營主體代碼。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畜禽養殖場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注銷其畜牧獸醫生產經營主體代碼。
第十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農業農村部行業統計監測工作要求,在農業農村部畜牧業綜合信息平臺填報存欄量、出欄量等信息。
第十一條 興辦畜禽養殖場未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者存在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養殖規模,按照畜禽養殖場的設計生產能力進行測算。
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由農業農村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符合農業農村部制定的規模標準且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備案的畜禽養殖場,不需要重新備案。
統一養殖場備案要求和標準 加快構建現代畜禽養殖體系
——農業農村部法規司、畜牧獸醫局負責人就《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7月15日,農業農村部法規司、畜牧獸醫局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對《辦法》有關情況進行了解讀。
問:為何出臺《辦法》?《辦法》出臺對畜牧業發展將起到什么作用?
答:為及時掌握畜禽規模養殖的發展狀況、對畜禽養殖場實施精準管理服務,畜牧法明確,畜禽養殖場興辦者應當將養殖畜禽品種和規模等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鑒于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和備案程序由地方制定容易導致統計口徑不一,不利于養殖場規范管理,農業農村部在認真總結地方經驗做法、廣泛征求各地農業農村部門、經營主體和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辦法》。《辦法》統一了全國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和備案程序,為實施養殖場分類管理、科學制定扶持政策奠定了基礎,有助于加快構建現代畜禽養殖體系、進一步保障我國畜禽產品穩定供給和質量安全。
問:《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辦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一是規定備案范圍。在獨立、固定的生產場所飼養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達到農業農村部規定養殖規模標準的養殖場,應當進行備案。二是明確備案管理機構。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并對備案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三是規范備案條件程序。畜禽養殖場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相關備案材料,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達到規模標準且備案材料齊全的畜禽養殖場發放畜牧獸醫生產經營主體代碼,完成備案程序。四是明確變更注銷要求。養殖場備案后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或者養殖規模發生改變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信息。不再經營、不再符合規模標準的,原備案部門應當注銷其畜牧獸醫生產經營主體代碼。五是加強監督管理。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行業統計監測工作要求,在畜牧業綜合信息平臺填報存欄量、出欄量等信息。對應備案未備案的養殖場,按照畜牧法的規定依法處理。
問:畜禽養殖場備案過程中有哪些便民措施?
答:首先需要指出,養殖場備案不是市場主體從事畜禽養殖等生產經營行為的前置條件,不是行政許可,不需要養殖場興辦者在建成前辦理備案。同時,為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我們采取了兩方面的措施:一是精簡備案材料。符合條件的養殖場興辦者進行備案,只需提交備案表及場所平面圖或實景照片,備案表中僅需填寫養殖場名稱、地址、畜禽品種、設計規模等必要信息,不用提交身份證、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明材料。二是不需重復備案。對于符合農業農村部制定的規模標準且在《辦法》施行前已經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備案的養殖場,不需要重新備案。
問: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發放的畜牧獸醫生產經營主體代碼具體指什么?
答:畜牧獸醫生產經營主體代碼即畜牧法規定的“畜禽標識代碼”。2023年,農業農村部依托畜牧業綜合信息平臺,啟動畜禽養殖場統一賦碼及基礎信息采集工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向備案畜禽養殖場發放的畜牧獸醫生產經營主體代碼,相當于畜禽養殖場的專屬身份證號,實行“一場一碼”。通過統一賦碼促進養殖、防疫、檢疫等各環節數據共享,實現畜牧獸醫信息互聯互通,推進監管監測一體化。
問:貫徹落實《辦法》,下一步有哪些重點工作安排?
答:為確保《辦法》實施落地見效,我們將重點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開展多層次的宣貫培訓。分層級開展培訓,確保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掌握熟悉《辦法》具體內容,引導養殖場主動備案。二是發布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在充分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制定了不同畜種具體的養殖場規模標準,與《辦法》同步公布,之后也將根據畜禽規模養殖發展實際,適時更新調整。三是強化畜禽養殖場精準管理。充分發揮備案制度的基礎性作用,引導備案養殖場及時、準確報送生產數據,動態掌握畜禽規模養殖發展狀況,提高畜牧業生產監測預警質量和時效,實現精準管理和服務。
轉載聲明
來源:新牧網、農業農村部等
編輯:龍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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