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某波訴北京法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律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已公開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認定
入庫編號2025-07-2-369-003
關鍵詞民事 網絡侵權責任 公開個人信息 合理范圍 用戶畫像
基本案情
北京法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法某公司)是北京律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全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運營有“法某”網站以及微信小程序。2022年8月30日,執業律師麥某波發現“法某”網站以及微信小程序將麥某波列為平臺認證律師,為麥某波設置“法某編號”,平臺展示頁面上顯示麥某波“執業年限”“勝訴率”“幫助客戶與律師達成合作X次”等信息,設定有“收費標準”,顯示律師與平臺合作次數,并注明“請勿私下與律師達成合作”。然而,麥某波并未與北京法某公司開展合作業務,且上述“執業年限”“勝訴率”信息存在錯誤。2022年8月31日,廣州市律師協會發布聲明,表明“法某”微信小程序未經律師授權公開展示廣州律師的聯系方式等具體信息,小程序中顯示的法律顧問與律師達成合作事宜涉嫌虛假宣傳。麥某波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麥某波訴稱:北京法某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在“法某”平臺上使用麥某波的姓名,將麥某波列為其平臺認證律師,顯示不實信息,對麥某波造成了不良影響;北京法某公司虛構與麥某波的合作關系,誤導消費者誤以為麥某波與平臺具有合作關系,將相關消費者引流到第三方,截取了麥某波與潛在客戶商業合作機會,造成了麥某波經濟損失;北京法某公司為北京律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全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律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作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法某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法某公司向麥某波賠禮道歉;支付麥某波賠償金(含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合理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2萬元,北京律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對該項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法某公司、律某公司辯稱:律師的執業信息是公開的商業信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規定的識別個人身份的敏感個人信息;其對律師執業信息的收集、匯編屬于大數據行業常規做法,其中,“執業年限”系通過律師執業證號編碼規律換算;“勝訴率”系從開放訪問的網站以及天眼查等大數據平臺中獲取;案涉微信小程序并未正式上線運營、對外推廣,平臺已于2022年8月30日將相關小程序撤下。
廣州互聯網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2)粵0192民初20966號民事判決:一、被告北京法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使用微信公眾號“法某”發布對麥某波的道歉聲明;二、被告北京法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麥某波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元(含合理開支);三、被告北京律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項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四、駁回原告麥某波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北京法某公司收集和使用麥某波案涉信息是否構成侵權。
北京法某公司通過公開渠道爬取、分析、統計的個人信息,屬于對麥某波已公開個人信息的處理。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對于范圍合理與否的評價,應以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作為評價依據。本案中,北京法某公司的處理行為不屬于合理范圍。
其一,根據廣州市律師協會發布的聲明文件可知,北京法某公司為實現自身的商業目的,在案涉平臺上展示的合作信息涉嫌虛假宣傳。北京法某公司的處理行為會誤導消費者以為麥某波與北京法某公司有合作關系,將消費者引流到案涉平臺,從而截取麥某波與潛在客戶的商業合作機會,對麥某波個人權益造成明顯影響。
其二,“法某”平臺爬取已公開信息,通過算法規則統計既往判決勝訴率等指標,并為麥某波生成專屬頁面,展示其“收費標準”“執業年限”“勝訴率”“執業證照片”等信息,應認定其對麥某波的個人信息生成了用戶畫像。該用戶畫像結果可為有律師服務需求的平臺使用者提供數據支持,幫助挑選適合的律師。但是,“法某”平臺分析的結果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出入,未客觀反映麥某波的律師執業能力。
其三,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相關事項。然而,“法某”平臺為麥某波設定“收費標準”、顯示麥某波“執業年限”“勝訴率”等信息,均未告知麥某波。
綜上,北京法某公司的處理行為不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對麥某波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裁判要旨
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已公開個人信息超出合理范圍的,不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不需取得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情形,個人信息主體據此主張個人信息處理者侵犯個人信息權益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第17條、第73條
一審:廣州互聯網法院(2022)粵0192民初20966號民事判決書(2023年3月29日)
來源:人民法院報·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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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編輯: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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