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君行法道,作者:楊律師
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承攬關系,三者之間有什么關系?又有什么區別?
相信有很多朋友對此并不清楚,關系好亂啊!為此,法務之家就此轉載說一下這三者關系,供朋友們參考。
勞動關系
勞務/雇傭關系
承攬關系
定義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組織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雙方形成的具有人身、經濟、組織從屬性的社會關系。勞動關系的主體是明確確定的,一方為用人單位,另一方為勞動者。
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主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傭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是同義詞。
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勞動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體資格
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須為合法的用工主體,即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體;另一方為勞動者且應為年滿16周歲以上且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自然人。
勞務或者雇傭關系,雙方主體資格沒有限制。單位與自然人之間可以成立勞務或者雇傭關系;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可以成立勞務或者雇傭關系,即提供勞務的一方一定是自然人,不可能是組織體。
承攬關系,雙方主體資格沒有限制。單位與自然人之間可以成立承攬關系;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可以成立承攬關系;單位與單位之間可以成立承攬關系。
主體地位
在建立勞動關系前,雙方地位是平等的,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關系,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雙方均表示進入用人單位的組織體內,成為單位中的一員。
在勞務關系或者雇傭關系中,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員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主可以隨時安排指揮雇主的工作,身份上具有隸屬性,但管理的強度低于勞動關系,且沒有加入該組織體內成為其成員的意思。
在承攬關系中雙方當事人始終處于平等的地位,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具有獨立性,提供的是一種獨立性勞動,并不存在支配服從的關系,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承攬方“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勞務報酬。
生產資料的提供方
由用人單位提供
由雇主提供
由承攬方自備
風險承擔
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了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勞動者屬于工傷事故,勞動風險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
提供勞務的一方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傷,雙方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承攬人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定作人不承擔責任,除非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報酬的形式
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等待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需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且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按月發放工資等。
根據雙方約定支付勞務報酬,可以按日或者按月等定期支付勞務費。
一般是一次性支付報酬。
適用法律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民法典》
《民法典》
維權途徑
因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委的仲裁,勞動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不得訴訟勞動關系糾紛。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作為一般民事法律關系,其保護時效一般為三年
作為一般民事法律關系,其保護時效一般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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