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面的話
對于絕大多數勞動者來說,都知道勞動爭議應申請勞動仲裁。那么在實務中申請仲裁時究竟如何選擇仲裁的案由即請求事項,可能有相當的勞動者并不了解知曉。對此,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21年修訂)的有關規定,以勞動爭議所涉案由為基礎,擬以社會保險糾紛類、勞動合同糾紛類、勞動福利報酬糾紛類、經濟補償賠償糾紛類逐次分篇加以介紹,以便于勞動者了解掌握。今天分享經濟補償賠償糾紛案由的仲裁請求事項,利于勞動者在遇到勞動仲裁維權時加以對照選擇使用。
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21年修訂),其中,第六部分規定了勞動爭議、人事爭議案由內容:
——勞動爭議有勞動合同糾紛、社會保險糾紛、福利待遇糾紛三類。
(1)勞動合同糾紛包括七種案由,分別是確認勞動合同糾紛、集體合同糾紛、勞務派遣合同糾紛、非全日制用工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經濟補償金糾紛、競業限制糾紛。
(2)社會保險糾紛包括五種案由,分別是養老、工傷、醫療、生育、失業保險待遇糾紛。
(3)福利待遇糾紛無下屬案由。
——人事爭議包括四種案由,分別是聘用合同糾紛、聘任合同糾紛、辭職糾紛、辭退糾紛。
三、經濟補償、賠償糾紛仲裁請求事項
(一)經濟補償金
1、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1)支付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2)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3)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2、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3、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4、支付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5、支付醫療補助費。
6、支付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7、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二)經濟賠償金
1、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2、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3、支付違法解除或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4、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轉正工資差額。
5、賠償違反保密協議、勞動合同無效等造成的經濟損失。
6、支付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用人單位適用)。
7、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
8、支付違法解除聘用合同的賠償金。
9、支付違法終止聘用合同的賠償金。
10、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加付賠償金。
附法條: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三)其他
1、退還押金;
2、支付和解協議款項;
3、就業歧視賠償金;
4、支付培訓費;
5、支付報銷款;
6、承擔連帶責任;
7、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8、支付律師代理費;
9、因未提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而造成的損失。
以上所列未盡經濟補償賠償糾紛類仲裁請求事項,有待在實踐中不斷加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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