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九派新聞,近日,揚州的梁先生反映,他寄出數百張累計價值百萬元的加油卡,在快遞運輸途中消失。后來他在二手銷售平臺上發現,消失的加油卡出現在二手交易平臺上,“售賣人提供的聯系方式和負責我包裹的快遞員聯系方式是一樣的。”同時他懷疑,快遞員勾結客戶并在二手平臺拋售套現。
梁先生回憶,自4月24日起,其通過快遞公司先后向客戶發出5個裝有數百張加油卡的包裹,總價值累計達107萬元人民幣,但客戶總是以“公司賬戶凍結”“財務休息”等理由搪塞,遲遲不能支付貨款,“出于風險考慮我將包裹一一召回,查驗后發現所有包裹都空空如也,僅剩一個個空文件夾。”
隨后,梁先生通過查詢加油卡激活記錄發現,所有發出的加油卡的激活使用時間均早于他授權派件的時間。
5月13日,梁先生以詐騙為由向當地公安報案。6月13日,揚州市警方向梁先生下發“立案告知單”,表示梁先生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條件,已決定立案。
“我總損失高達107萬元,但涉事站點卻從未主動聯系進行解釋或道歉,而且我在發貨時明確支付了保價費用(每個包裹約5萬保額)。但是理賠員說,每個包裹僅賠償500元人民幣,總計賠償2500元的方案。”梁先生說。日前,他已通過法律途徑起訴了快遞公司,期望對方索賠在快遞運輸過程中造成的全部損失。
7月10日,涉事站點及公司官方理賠員均表示,目前有工作人員在核實和跟進處理此事,會在了解具體情況后將相關信息反饋給記者。但截至發稿,記者未獲回復。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梁先生需要證明快遞物品,可以提供加油卡購買憑證、面值證明、庫存記錄等,證明寄出的是價值107萬元的加油卡。需要留存二手平臺售賣信息、加油卡激活記錄,以及與快遞員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快遞員存在變賣加油卡的侵權行為。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快遞公司作為承運方,有義務保障寄遞物品的安全。快遞員是快遞公司的員工,其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若實施了變賣加油卡的行為,快遞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使快遞公司以內部規定或快遞員個人行為為由抗辯,也不能免除其責任,且快遞員離職不影響當事人向快遞公司主張權益。因為快遞員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快遞公司對員工有管理和監督責任,員工造成的損失應由公司先行承擔。梁先生購買了保價服務,全部丟失應按保價金額賠償。
付建表示,當事人可向國家郵政局等行業監管部門投訴,反映快遞公司存在的管理漏洞,同時繼續按照法律程序,配合法院調查,提供相關證據,要求快遞公司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
瀟湘晨報記者張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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