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董事長可以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嗎?
「法律解答」
可以。
董事長身份具有公司法意義上的管理屬性,其職責屬于公司治理結構的一部分,且系《公司法》范疇的概念,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長的產生模式根據公司的性質不同產生的方式有所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 由公司章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可見,一般去下公司與董事長之間形成委任關系,即 雙方構成委托合同關系,而委托關系并不排除勞動關系的適用。這就意味著,倘若雙方具備勞動關系的特征,仍然可以構成勞動關系,而且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理論上普通員工參選為職工代表成為職工董事后仍有可能擔任董事長,因此董事長與公司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具體可參考,《》),可以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在案證據顯示王挺并非公司股東,無權掌管公司公章與財務,故其并非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挺在職期間,作為高級管理人員參與了決策經營,并實際履行工作職責,故其并非如英特公司所稱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經查,英特公司曾向王挺發放過一筆工資,并自2013年1月起通過上海分公司為王挺繳納了住房公積金并為王挺辦理了退休手續,王挺在職期間多次向英特公司時任總經理華曉剛、副董事長曹某提出過支付欠薪的要求,華曉剛的答復是“這個資金上目前肯定排不過來”,對欠薪的事實并未予以否認,英特公司的企業年報亦載明王挺領取薪酬。故本院認為雙方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特征。
參考案例:(2022)京01民終3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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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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