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開庭,對很多當事人來說既陌生又緊張。要知道,能走到開庭這一步本就不易——絕大多數再審案件會直接被裁定駁回,真正能站上法庭的寥寥無幾。可偏偏不少當事人到了庭上就慌了神,要么把一審二審的話翻來覆去說,要么對著法官不知從何開口,最后常被一句“這些我們都審過了”堵得啞口無言。其實,再審開庭的關鍵從不是“重復過去”,而是要精準“撬動”原審判決的根基,讓法官對原判產生真正的動搖。
想做到這一點,首先得揪出原審在證據認定上的“模糊地帶”。不少當事人都遇到過這種情況:自己提交的有利證據被原審以“證明力不足”打發了。但“證明力不足”只是個結論,絕非理由。你完全可以當庭追問:“這份證據到底違反了哪條證據規則?原審認定的‘更強證據’又是什么?”要知道,法律從不認可“憑感覺”否定證據——如果說不清具體依據,那原審對證據的否定很可能就是主觀判斷,這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更值得注意的是原審對爭議焦點的態度。很多案件的核心矛盾明明很突出,雙方在法庭上為某個問題爭得面紅耳赤,可判決書中卻對這個焦點只字不提,直接跳過關鍵問題下了結論。這時候千萬別放過——你可以清晰指出:“本案最核心的爭議是XX問題,原審連評價都沒有,這不是在審理案件,而是在回避裁判義務。”法官對焦點視而不見,本質上是在逃避審理責任,而這恰恰可能是原判的致命漏洞。
此外,還要盯緊原審判決對“支持對方主張”的論證。有些判決里,一句“支持某某主張”說得干脆利落,可翻遍全文,卻找不到能支撐這個結論的證據鏈條。這時候你完全可以當庭質疑:“對方說的XX主張,到底是哪份證據證明的?判決書里既沒說清證據,也沒講明白推理過程,這樣的裁判難道不是‘拍腦袋’決定的嗎?”法律裁判的核心是“以證據為依據”,沒有證據支撐的主張,本就不該被認可。
順著這個思路再往深想,就得談談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了。法官確實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但這絕不是“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的權力。如果已經指出原審支持對方主張卻拿不出證據,那不妨再進一步:“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作出實體判斷,這不是自由裁量,而是憑推定、憑情緒裁判,完全違反了‘證據裁判’的基本原則。”要知道,法律早已劃定了權力的邊界,越過證據談裁判,本身就是對規則的背離。
說到底,再審法庭不是喊冤的地方,而是用事實和規則“講道理”的戰場。與其在庭上重復老話,不如從證據認定的理由、爭議焦點的回應、對方主張的依據、自由裁量的邊界這幾個角度,一針見血地指出原審的邏輯漏洞。把問題擺到臺面上,讓法官不得不正視原判的合理性,這才是再審開庭最該做的事——畢竟,只有讓裁判回歸規則本身,才有翻盤的真正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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