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雙方沒領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不屬于婚姻關系,屬于同居關系,無需離婚,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
就解除同居關系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2、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且同居時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則屬于事實婚姻,雙方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同居關系不同于婚姻關系,對于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本人所有。
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屬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額比例分割。
如果查明屬于共同共有,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視為按份共有,不能確定出資額比例的,視為等額享有。
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未婚同居所生子女,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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