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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權執行過程中,債權人常通過析產訴訟追討債務人的共有財產份額,但涉及家庭成員間的贈與、公證協議等情況時,需嚴格審查財產權屬。北京大興一起案件中,債權人因債務人未履行生效債務,申請分割債務人配偶與子女共有的房產,主張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經審理認定房屋系岳母出資贈與女兒和外孫,債務人不享有份額,最終駁回債權人的核心訴求。這起案件明確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房產的權屬認定標準,為執行階段的析產糾紛提供了重要參考。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甲公司(債權人)
被告:張偉(債務人)、劉芳(張偉前妻)、張明(張偉與劉芳之子)
涉案房屋:大興區九號房屋
關聯主體:乙公司(張偉持股的債務公司)、周蕙(劉芳母親,房屋出資人)
(二)爭議焦點
九號房屋是否屬于張偉與劉芳的夫妻共同財產?
張偉對九號房屋是否享有共有份額?
甲公司作為債權人能否申請分割九號房屋以實現債權?
(三)事件經過
張偉與劉芳 2007 年登記結婚,2007 年生育兒子張明,雙方均為再婚,2022 年 11 月協議離婚。2013 年 8 月,劉芳與張明作為買受人購買大興區九號房屋,總價款 124.13 萬元。付款記錄顯示,房款由劉芳母親周蕙通過其銀行卡分三次支付,合計 149.13 萬元。同日,周蕙與劉芳、張明簽訂《贈與協議》,約定房屋 99% 份額贈與張明,1% 份額贈與劉芳,均為受贈人個人財產。
2013 年 9 月,張偉與劉芳簽訂《協議書》,確認九號房屋中劉芳的份額為其個人所有,與張偉無關;2014 年 9 月,該協議經公證處公證,明確張明占 99% 份額、劉芳占 1% 份額,不動產權證按此登記。
2022 年,甲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起訴乙公司(張偉為唯一股東)及張偉,法院判決乙公司支付貨款 100.21 萬元,張偉承擔連帶責任。后經二審調解,雙方約定分期履行,張偉仍未按約支付。甲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查封九號房屋,但因無法確定張偉的共有份額暫無法處置。甲公司遂起訴要求分割九號房屋,主張該房屋系張偉與劉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屬夫妻共同財產,張偉應享有份額。
張偉辯稱不知購房事宜,房屋與己無關;劉芳、張明主張房屋系周蕙贈與,與張偉無關,提交出資記錄、贈與協議、公證書等證據佐證。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的核心認定
法院認定張偉不享有房屋份額的關鍵依據如下:
出資來源的獨立性:九號房屋全部房款由周蕙支付,銀行轉賬記錄、刷卡單等證據清晰顯示資金來自劉芳母親,與張偉、劉芳的夫妻共同財產無關。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個人財產,本案贈與協議明確房屋為劉芳、張明個人所有,符合法律規定。
協議與公證的效力:張偉與劉芳 2013 年簽訂的《協議書》及 2014 年的公證協議,均在甲公司與乙公司債權債務發生前(2022 年)形成,不存在規避債務的主觀惡意。公證文書作為法定證據,具有較高證明力,明確了房屋份額歸屬,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產權登記的公示效力:不動產權證登記權利人為劉芳(1%)和張明(99%),無張偉姓名,且登記時間早于債務形成時間,符合物權公示原則。甲公司主張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未提供證據推翻登記內容及出資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二)債權人代位析產的條件審查
法院對甲公司析產請求的審查嚴格遵循法定條件:
代位析產的前提:債權人申請析產需以債務人對共有財產享有份額為前提。本案中,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張偉對九號房屋享有共有權,不符合析產訴訟的基礎條件,甲公司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夫妻共同財產的排除:雖房屋購置于張偉與劉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 并非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唯一標準。在有明確贈與協議、出資證明及公證文件的情況下,應優先尊重當事人約定及財產實際來源,否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推定。
權利主張的時機與證據:甲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張偉參與購房出資或對房屋享有權益,僅以 “婚姻關系存續” 主張分割,不符合《民法典》關于夫妻財產認定的規定,法院對其訴求不予支持。
(三)當事人抗辯的合理性判斷
法院對各方抗辯的處理體現了證據裁判原則:
張偉的不知情抗辯:張偉主張 “不知購房事宜” 雖非權屬認定的核心,但結合周蕙的出資意圖(“因張偉不靠譜,為女兒外孫購房保障”)及協議約定,可佐證其與房屋無關的事實,法院予以采信。
劉芳、張明的證據優勢:其提交的出資記錄、贈與協議、公證書、產權證等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房屋來源合法、權屬清晰,且無規避債務的痕跡,法院對其抗辯理由予以支持。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位于大興區九號房屋,劉芳享有 1% 份額,張明享有 99% 份額;
駁回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債權人執行維權的注意事項
財產調查的全面性:起訴或申請執行前,應通過不動產登記、銀行流水等渠道核實債務人財產狀況,重點確認共有財產的實際權屬,避免對無份額的財產申請查封,浪費司法資源。
析產訴訟的證據準備:主張分割債務人共有財產時,需提供債務人對財產享有份額的初步證據(如出資記錄、婚姻關系證明、無相反約定的證據等),僅憑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 不足以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替代執行方案的考量:若債務人無共有財產份額,應及時調整執行策略,通過查找其他財產線索、追加被執行人等方式實現債權,避免陷入無意義的析產訴訟。
(二)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
明確約定的重要性:再婚家庭或財產來源復雜的夫妻,應通過書面協議明確財產歸屬,尤其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產,需約定份額、出資性質(贈與 / 借款)等內容,避免離婚或債務糾紛時產生爭議。
公證增強證明力:涉及重大財產的約定,可通過公證強化效力。本案中公證協議作為關鍵證據,直接影響法院對權屬的認定,體現了公證文書在產權糾紛中的證明價值。
對抗第三人的限制:夫妻財產約定僅對雙方有效,不能對抗善意債權人。但若債權人明知財產歸屬約定仍主張分割,或約定形成于債務發生前且無規避意圖,法院可認定約定有效。
(三)父母出資購房的風險防范
贈與意圖的書面化: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時,應簽訂書面贈與協議,明確贈與對象(個人 / 夫妻)、份額及 “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等內容,避免口頭約定引發糾紛。
出資憑證的留存:保留銀行轉賬記錄、刷卡憑證、購房發票等,注明款項用途為 “購房款”,證明資金流向與房屋購置的關聯性,防止日后對出資性質產生爭議。
產權登記的匹配性:贈與協議約定的份額應與產權登記一致,本案中贈與協議與產權證均明確張明 99%、劉芳 1%,避免了登記與約定不符的矛盾,減少權屬認定障礙。
(四)共有財產執行的實務要點
查封與析產的銜接:執行法院查封共有財產后,若無法確定份額,債權人可提起代位析產訴訟,但需在訴訟中充分舉證債務人的共有份額,否則可能承擔敗訴風險。
未成年人份額的保護:本案中張明作為未成年人享有 99% 份額,法院在審查時充分考慮了贈與協議的真實性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未支持債權人對未成年人份額的分割請求,體現了司法對弱勢群體的傾斜。
執行與訴訟的協調:債權人應在執行程序中及時與法院溝通,對暫無法處置的財產,可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發現新線索或析產訴訟有結果后恢復執行,避免超過申請執行時效。
本案中,法院嚴格依據證據認定房屋權屬,否定了債權人對非債務人財產的分割請求,既維護了合法債權人的權益,也尊重了家庭成員間的財產約定和贈與意愿。債權人在追討債務時需理性評估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夫妻及家庭成員在處理重大財產時應注重書面約定和證據留存,通過合法手段防范財產糾紛風險。唯有明晰產權、規范約定,才能在糾紛發生時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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