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4日11時54分,李某某駕駛晉J8***9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山西省交口縣G340線896km+400m處路段與高某某駕駛的陜UK***0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一起財損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李某某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高某某無責任。
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必須時刻集中注意力,變道時注意行車安全,切不可疏忽大意。(交口縣交警大隊事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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