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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洋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盜竊案,一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被告人李某,男,今年56歲,掇刀人,無業。2006年、2009年、2011年,李某因犯盜竊罪分別被判刑。2023年9月,李某刑滿釋放。
今年1月20日11時許,警方在工作中發現李某涉嫌盜竊,遂采取行動在荊門城區將其抓獲歸案。查明案情后,警方將李某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前不久,沙洋縣人民法院一審此案。
法院查明
今年1月18日15時許,李某竄至沙洋一民宅門前,發現大門虛掩,遂潛入該民宅2樓臥室,找到1把鑰匙后打開電腦桌抽屜,盜走1只金手鐲。后來,李某乘車逃至荊門城區,并請人幫忙變賣金手鐲,還向對方預支了1萬元揮霍。
案發后,警方追回金手鐲并發還當事人。經檢驗,上述金手鐲為足金飾品(總重量 26.2 克),經認定價值為1.5萬余元。
法院認為
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李某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李某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贓物被追回的量刑情節,可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李某違法所得 1 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盜竊罪量刑規定
刑法第264條盜竊罪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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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晚報記者/秦文 通訊員/洪劍
編輯/聶傳翼 實習生/楊雁濤
二審/鄭曉東 終審/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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