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醒時需為醉酒后的行為負責,這是法治社會不容動搖的鐵律!鄒城法院近日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醉酒后故意傷害他人的案件。
2024年5月8日21時許,被告人高某與三個朋友一起在鄒城市某鎮一菜館喝掉二斤白酒、兩箱啤酒后,乘出租車到鄒城市里準備喝二場、唱歌。到達鄒城市城中城西門處,因車費支付問題,高某與出租車司機張某發生爭執,高某情緒失控,不顧同伴勸阻,揮拳擊打張某面部,致張某受傷。經法醫學鑒定,張某傷情屬于輕傷二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故意非法傷害他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高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已經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也許有人疑惑“他當時喝醉了,不清醒,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嗎?”對此,刑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酒精麻痹了神經,卻無法消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的標尺,衡量的是行為的客觀危害與社會秩序的受損程度,而非行為人酒后的混沌狀態。
高某因酒后一時情緒失控,揮拳將他人打傷,賠償高額損失,又被判刑,他本人必將終生后悔,也為所有人敲響了警鐘。提醒公眾切記:醉酒不能免責。推杯換盞間,務必牢記法律底線。酒精上頭,理性失守,絕非違法犯罪的護身符。清醒時需為醉酒后的行為負責,這是法治社會不容動搖的鐵律!
法律尊嚴不容酒精褻瀆,社會秩序不容借酒破壞。舉杯時,請讓理性常駐心間,莫讓一時的放縱,毀滅一生的安寧與自由,讓敬畏法律的底線永不醉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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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圖:鄒城網、來源:鄒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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