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7日,斐濟日報一則關于“中國女子持‘黑護照’被拘”的報道引發關注。劉某因持有已被瓦努阿圖政府注銷的護照在斐濟被拘留,該案將于5月26日在勞托卡高等法院再次開庭。(參見:)
這起看似普通的出入境糾紛,實則揭開了國際身份規劃中被忽視的法律雷區——當海外護照系以欺詐手段獲取,或護照持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所謂的“身份保護傘”可能瞬間變為“法律陷阱”。在全球化背景下,越來越多的人通過投資移民、歸化入籍等方式獲取外國護照,即外籍身份,但劉某案警示我們:跨境身份不是逃避法律的工具,任何試圖突破法律底線的行為,終將在國際司法合作的大網中無所遁形。
一、案件始末:“雙重國籍”和“國際紅色通緝”
(一)瓦努阿圖護照為何被注銷
2022年6月28日,劉某獲取了一本編號為RV0168396的瓦努阿圖護照,有效期至2032年6月27日。但2025年3月16日,瓦努阿圖移民和護照服務部(DoIPS)宣布注銷其護照,理由是“以欺詐手段獲取國籍”。更戲劇性的是,瓦努阿圖政府披露,劉某與其丈夫唐英(音譯)自2022年9月起就因“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被國際刑警組織北京分其局通緝。這意味著,她在獲取瓦努阿圖身份時,可能已處于刑事調查階段,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自然存疑。
沃薩羅戈律師事務所的代理律師曾試圖以“瓦努阿圖公民有權免簽入境斐濟”為由為劉某辯護,但忽視了一個關鍵前提:欺詐獲取的護照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正如瓦努阿圖總理所言,“瓦努阿圖不會窩藏犯罪分子”,當身份獲取的基礎存在違法性,任何基于該身份的權利主張都將成為空中樓閣。
(二)雙重國籍的法律悖論
本案中暴露的另一個核心問題是劉某的雙重國籍狀態。根據中國《國籍法》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劉某的中國護照本應在其2022年獲取瓦努阿圖國籍時失效,但事實上,她直到2025年仍持有這本中國護照。這種“名義上喪失、實際上保留”的狀態,不僅違反中國法律,也為其跨境活動埋下隱患。
在國際實踐中,多數國家不承認雙重國籍,這意味著劉某在瓦努阿圖和中國之間可能同時處于“無國籍”或“雙重身份”的法律真空地帶。當她持被注銷的瓦努阿圖護照進入斐濟時,斐濟移民局完全有理由將其視為“無有效證件人員”,進而啟動拘留和遣返程序。更嚴重的是,國際刑警組織的通緝令如同一張無形的網,讓她在任何與中國有司法合作的國家都可能面臨逮捕。
二、全球規則:護照也是可以被強制注銷的
(一)欺詐獲取:護照注銷的“核心紅線”
瓦努阿圖政府注銷劉某護照的行為,在國際護照管理實踐中屬于典型的欺詐注銷情形。中國《護照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的,由護照簽發機關收繳護照或者宣布護照作廢;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拿大《公民法》也強調,若公民通過“虛假陳述(Misrepresentation)”獲取國籍,護照可能被吊銷。劉某案中,瓦努阿圖政府不僅認定其護照獲取存在欺詐,更將其與“組織傳銷活動”的刑事犯罪關聯,這使得注銷行為具有了雙重合法性。
Citizenship Act(R.S.C., 1985, c. C-29) PART II Loss of Citizenship Revocation by Minister — fraud, false representation, etc.10 (1) Subject to subsection 10.1(1), the Minister may revoke a person’s citizenship or renunciation of citizenship if the Minister is satisfied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that the person has obtained, retained, renounced or resumed his or her citizenship by false representation or fraud or by knowingly concealing material circumstances.
國際層面,《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第八條雖規定“不應剝奪國籍致其無國籍”,但特別允許在“國籍通過虛假陳述或欺詐取得”時采取剝奪措施。(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OHCHR-1961)這意味著,即便是出于打擊犯罪的目的,各國在注銷護照時也需遵循“不造成無國籍”的底線原則。但在劉某案中,由于她可能仍持有中國護照(盡管按中國法律應已失效),瓦努阿圖的注銷行為并未違反這一原則。
(二)刑事犯罪:跨國身份的“一票否決”
瓦努阿圖政府披露的“國際刑警組織通緝令”,將劉某案從普通的出入境糾紛升級為跨國刑事司法合作事件。英國《2006年移民、庇護和國籍法案》第五十六條規定,針對涉及恐怖主義的公民,首相可剝奪其公民資格并注銷護照;
Immigration, Asylum and Nationality Act 2006:56 Deprivation of citizenship (1)For section 40(2) of the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 (c. 61) (deprivation of citizenship: prejudicing UK interests) substitute—“(2)The Secretary of State may by order deprive a person of a citizenship status if the Secretary of State is satisfied that deprivation is conducive to the public good.”
中國《護照法》第十五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可因辦理案件需要,提請護照簽發機關宣布涉案人員護照作廢。
《護照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當事人的護照。案件當事人拒不交出護照的,前款規定的國家機關可以提請護照簽發機關宣布案件當事人的護照作廢。
實踐中,美國前情報人員。此類案例與劉某案的共同點在于:當個人行為威脅到國家安全或觸犯嚴重刑事法律時,國籍和護照將不再是“保護傘”,反而可能成為加重處罰的依據。
(三)程序正義:注銷后的救濟路徑與現實障礙
護照強制注銷涉及公民基本權利,各國法律普遍規定了嚴格的程序保障。例如,中國《護照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同樣地,如果公民對強制注銷其護照行為持有異議的,因該行為系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依據相應法律提起復議或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十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加拿大《移民和難民保護法案》中第七部分同樣設立了專門的上訴機制。本案中,劉某律師團隊申請臨時禁令和人身保護令,正是試圖利用斐濟的司法程序維護當事人權利。
但現實中,當注銷決定基于“欺詐”和“刑事犯罪”等嚴重事由時,救濟程序的成功率往往較低。本案的難點在于,劉某需要同時證明“護照獲取無欺詐”和“刑事指控不成立”,這在瓦努阿圖和中國已掌握相關證據的情況下,舉證難度極大。
三、大眾警示:護照不是保命符
(一)投資移民不是“法外之地”
劉某案折射出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部分人將投資移民視為洗白身份、逃避監管的捷徑,誤以為只要獲得外國護照,就能規避原居住國的法律約束。
但事實上,幾乎所有提供投資入籍計劃的國家,都在申請條件中明確要求無犯罪記錄、資金來源合法,并設有嚴格的背景調查程序。本案顯示,如果簽發護照國一旦發現申請材料造假或申請人涉及犯罪,不僅會將其護照注銷,還可能配合國際司法合作。
但事實上,幾乎所有提供投資入籍計劃的國家,都在申請條件中明確要求無犯罪記錄、資金來源合法,并設有嚴格的背景調查程序。本案顯示,如果簽發護照國一旦發現申請材料造假或申請人涉及犯罪,不僅會將其護照注銷,還可能配合國際司法合作。
(二)國際司法合作的“天網”效應
劉某被國際刑警組織通緝后,其活動范圍被大幅壓縮,這體現了國際司法合作的威懾力。截至2024年,國際刑警組織已有195個成員國,其“紅色通緝令”系統成為跨國追逃的重要工具。中國與120多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與50多個國家建立了司法協助機制,這意味著任何試圖通過“跑路”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在全球化時代都越來越難。
隨著國際治理體系的完善,“法外之地”正逐漸消失,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將面臨跨國追責。
(三)在A國犯罪后謀取B國國籍以逃避追責之風險
在劉某案中,實質上即為嫌疑人通過在A國犯罪后謀取B國國籍的方式“金蟬脫殼”,但這種操作在國際法與司法合作框架下幾乎毫無可行性,反而會觸發多重法律風險。
1.身份合法性風險
若通過欺詐手段(如偽造資金證明、隱瞞犯罪記錄等)獲取外國護照,簽發國可依據國內法直接注銷護照。例如瓦努阿圖政府以“欺詐獲取國籍”為由注銷劉某護照,使其身份從“合法公民”變為“無有效證件人員”,該行為在國際通行規則中具有合法性。
《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第八條:二、縱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締約國可剝奪個人所享有的國籍:(二)國籍是用虛偽的陳述或欺詐方法而取得的。
此外,此種行為還可能造成雙重國籍的沖突狀態。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根據《國籍法》,自愿加入外國國籍者將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若仍持有原國籍證件(如劉某保留中國護照),可能面臨“名義國籍失效、實際證件留存”的矛盾狀態,導致在兩國均可能被認定為“無合法身份”,甚至陷入“無國籍”法律真空。
2.刑事追責風險
一旦當事人涉及刑事犯罪(如劉某案中的“組織傳銷活動”),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緝令”及各國引渡條約將形成跨國追逃網絡。截至2024年,國際刑警組織195個成員國可通過信息共享實施逮捕,中國與120多個國家簽訂引渡條約,意味著犯罪行為無論發生在何處,均可能被追責。
若在申請外國身份時已處于刑事調查階段(如劉某在獲取瓦努阿圖護照時可能已被通緝),簽發國可因“申請材料真實性存疑”注銷身份,且該出逃行為會被視為“加重情節”或面臨數罪并罰,在司法審判中將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零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跨境出行風險
欺詐獲取的護照自始不具法律效力,即便原屬國允許免簽入境,目的地國仍可依據證件無效拒絕入境并啟動拘留程序。如劉某持被注銷的瓦努阿圖護照進入斐濟,被移民局認定為“無有效證件人員”并拘留,其律師主張的免簽權因護照合法性喪失而失效。
一旦被列入國際通緝名單或護照被注銷,全球多數國家將拒絕其入境,甚至在轉機過程中被攔截。
四、積極應對國際通緝、切勿單純逃避錯失良機
任何試圖利用“身份漏洞” 逃避法律約束的行為,最終都可能陷入更大的法律困境。從瓦努阿圖護照的注銷到國際刑警組織的通緝,從斐濟法院的訴訟到雙重國籍的爭議,這起案件的每一個環節都在警示我們:跨境身份并不是免罪金牌。而在這類復雜的跨國法律糾紛中,委托專業律師團隊是化解風險、爭取合法權益的核心關鍵。
(一)律師在跨境案件中的核心價值:從程序救濟到策略布局
●法律程序的專業把控
劉某案中,其律師團隊第一時間申請臨時禁令和人身保護令,正是通過斐濟司法程序維護當事人權利的體現。專業律師可精準把握《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框架,例如:
針對護照注銷等具體行政行為,律師可協助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如《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明確此類行為屬于可復議范疇)或行政訴訟,通過法律程序質疑注銷決定的合法性;
在國際司法合作中,律師可依據《引渡條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等,對引渡條件、證據合法性等提出法律意見,避免當事人因程序疏漏喪失辯護機會。
目前,盈科律所已在全球一百多個城市設立了分支機構,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及時、專業、可靠的涉外法律服務。
●跨國法律關系的協調能力
此類案件往往涉及多國法律沖突,例如:中國《國籍法》與瓦努阿圖護照管理規定的銜接問題,律師可通過分析“欺詐獲取國籍” 的構成要件,論證注銷行為的合法性瑕疵;面對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緝令,律師可協助當事人向相關國家司法機關提出異議,申請撤銷或暫停通緝,避免 “一追到底” 的被動局面。
(二)專業律師團隊處理國際通緝案件的實務優勢
以郭律師團隊辦理的多起國際紅色通緝案件為例,此類案件的復雜性遠超普通刑事糾紛:
●多維度證據梳理與策略制定
部分案件中,當事人手中的證據可直接推翻辦案單位發布通緝時的證據基礎(如地方財政壓力下的證據瑕疵),律師可通過專業取證、證據質證,推動案件向“證據不足不起訴” 或 “撤案” 方向發展;針對 “欺詐獲取國籍” 的指控,律師可協助當事人調取該國申請材料、移民局審批記錄等,論證申請過程的合法性,動搖護照注銷的法律基礎。
●跨部門協作與外交司法溝通
國際通緝案件常涉及“地方公安 - 檢察院 - 政法委 - 外交部 - 外國司法機構” 等多層級溝通,專業的律師團隊可以代表當事人與國內司法機關協商,說明案件實際情況(如部分案件情節未達刑事立案標準),推動“網上追逃” 狀態的變更;與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司法機關對接,就引渡條件、當事人權益保障等提出法律意見,避免因語言、法律體系差異導致的權益受損。
(三)對比“逃避” 與 “主動應對” 的法律后果
結語
從劉某案可見,“第二國籍” 絕非逃避法律的 “保護傘”,而專業律師的介入卻能成為化解跨國法律風險的 “金鑰匙”。在全球化司法合作日益緊密的背景下,唯有依托法律專業力量,以 “合規規劃 + 積極應對” 的策略處理跨境事務,才能在維護個人權益與遵守法律規則之間實現平衡。若面臨國際通緝或跨境法律糾紛,切勿盲目逃避,應盡早委托專業團隊介入,為爭取有利結果創造條件。
*本文為郭律師團隊原創文章,禁止轉載
作者簡介
郭志浩
郭志浩律師,中國致公黨員,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全球總部合伙人、中國區董事、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現任盈科全球涉外刑事中心中國區主任、盈科全球校所合作委員會執行主任、盈科深圳第六屆管委會委員、學術工作委員會主任、刑民交叉中心副主任、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股權高級合伙人等,同時兼任西北政法大學數字經濟與國家安全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政法大學研究員兼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實踐導師、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深圳市法學會數字法學研究會理事、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等。多次榮獲盈科全國優秀律師、十佳律師、卓越貢獻大獎、領軍人才等,2022年入選《對話律師》年度封面人物、2024年人物專訪被收入《奮進中國》。 曾辦理眾多百億級經濟犯罪、國際紅通、涉黑涉惡等國內外重大敏感類案件,且為近三十例刑事案件作出成功的無罪辯護 ,部分經典案例被編入《辯策》《盈論》《案說合規》《影響力聚焦》等著作。此外,其發表數篇專業學術論文(部分為 核心期刊 ),出版國內首本區塊鏈行業法律實務類暢銷專著《區塊鏈法律實務》和反洗錢專著《反洗錢專項法律實務》(均出版于中國法律出版社)。多次受邀 新華社、路透社 等國家級通訊社的采訪,民主與法治、中國經營報、中國產經新聞、CCTV華夏之聲、法治日報、新京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等數十家官方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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