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努力,利用業余時間(晚上、休息日),近期從各種網站上、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圖書館、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檔案館等查到了1930年代的資料,查到一九三六年行財政院決定書民國二十五年訴字六一號七月二十二日照片資料,資料非常珍貴,非常難找,古董級資料【稅務公報第一期附件,第五卷附錄】。如圖。
行政院決定書,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訴字六一號。
再訴愿人張恒泰店主張柏齡(帥張老五),年四十四歲,安徽和縣人,住和縣島江鼓樓橋外。
右再訴愿人為經售漏稅卷煙事件,不服財政部所為訴愿之決定,提起再訴愿,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
再訴愿駁回。
事實。
緣再訴原人在蘇院交界之和縣島江鎮開設張恒泰雜貨店,販賣卷煙。二十三年(1934年)五月間財政部稅務署據人密報,再訴愿人有私制卷煙販賣情事,令飭蘇浙院區統稅局轉飭蕪湖查驗所所長何理明,率領檢查人員,前往該處,會同烏江鎮公安駐巡所入店搜查。當場查獲偽紫羅蘭煙九千枝,儒紫金山煙一千枝,偽大聯珠煙一百四十枝,偽銀殼煙二百五十枝,煙絲約二十斤,空殼一麻袋。同時在后門監視人員,見一人手持偽三福未包散煙六盤,約三千枝,當即拿獲,訊據供認姓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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