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深夜,一名男性網友在微博講述了自己在南方某市搭乘地鐵的遭遇。
他剛準備出站,便被攔下,未被告知任何原因,直接被帶入警務室。對方甩給他一張表,只說了一句:“你自己想一下干了啥事。”
男子一頭霧水,完全不知道發生了什么。
直到被帶入辦公室進一步盤問,他才得知,警方懷疑他在搭乘地鐵時猥褻了女乘客。
讓人詫異的是,警方始終未出示任何證據,現場也沒有被害人或目擊者出面指認。
為了盡快結束這場突如其來的指控,男子只得被迫透露自己的隱私,表示自己喜歡男性,對女性沒有興趣,并展示了相關證據。
話音一落,在場的人頓時沉默下來。
但這并未意味著結束,在簽署了一份“敬告書”之后,他才被允許離開。
當事男子17日社交媒體截圖(已獲許可使用)
這起事件讓我想起16日剛剛發布的文章》,那是一起發生在廣州地鐵的案件。
根據當事男子的陳述,他在乘車時隔著背包不慎蹭到了同行女乘客,被控猥褻,最終被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刑一年六個月。當時文章發布后,不少讀者質疑男子有所隱瞞,甚至有評論稱他是團伙作案,長期偷拍女性。然而,后續公開的判決書卻明確寫著“用生殖器頂蹭被害人臀部”,并未提及偷拍或多次作案的情節。
我起初也和許多讀者一樣,面對一紙不完整的描述,很難輕易判斷孰真孰假。
但昨天這件事的發生,卻讓我開始認真思考:那個曾在微博喊冤的男子,也許他說的,是真的。
公眾對這起事件提出質疑,主要集中在三個核心問題上:一是,公安機關是否可以在未出示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對公民進行盤問?二是,如果該男子無法證明清白,他可能面臨怎樣的后果?三是,普通人在遇到類似情況時,該如何有效保護自身權利?
問題一:公安機關是否可以在未出示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對公民進行盤問?
答案是:可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為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后,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對當場盤問、檢查后,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也就是說,只要警方認為某人存在違法嫌疑,就可以對其進行盤問,注意,只是存在嫌疑,這并不意味著該人已經違法,因而也就不需要當場提供證據。即使事后查明并無違法事實,該盤問行為本身也不違法。
那么,調查階段是否需要向被盤問人出示證據?
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尤其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的猥褻類案件,辦案機關通常依賴于受害人陳述、監控錄像、證人證言等進行判斷。
但在調查階段,法律并不要求必須向當事人出示這些證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擬作出的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這意味著,違法嫌疑人在調查階段都無法了解證明自己違法的證據有哪些。
而上述第112條的告知,是在處罰決定作出之前,而非在調查初期或盤問過程中就必須完成。
注意,只是告知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非出示證據。簡單來說就是被處罰人只會知道有哪些證據,而不知道證據內容是什么。
現實中,所謂的“告知”,往往也只是讓被處罰人看一下處罰決定書中羅列的“證據名稱”而已。至于這些證據是否真實存在、是否能夠成立,往往只有在事后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才能真正接觸和核查。
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警方確實可以在沒有出示證據的情況下,對具有嫌疑的公民進行盤問。而公民要想真正了解、質疑警方所依據的證據,只能通過后續的法律救濟途徑實現。
這種“程序性信息不對等”,是很多人面對突發調查時產生困惑甚至恐懼的根源。
問題二:如果該事件男子無法證明清白,他可能面臨什么?
最嚴重的后果,是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在大多數情況下,警方作出的則是行政處罰,例如行政拘留數日。
以我在16日發布的“”文章為例,該男子最終被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這就是類似事件中可能面臨的最嚴重后果——刑事處罰一旦成立,將留下案底,影響終身。
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情況在全國范圍內極為少見。
現實中,公共交通上發生的猥褻案件,大多以行政處罰結案,最終結果通常是行政拘留五日、十日不等,并不會上升到刑事層面。
也正因如此,這起事件更值得警惕——哪怕是一個“誤會”,如果處理不當,也可能造成對公民個人而言極為嚴重的后果。
問題三:公民遇到此類事件時,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這類事件往往沒有正式立案程序,也不會留下筆錄、權利告知書等書面材料,普通公民很難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在缺乏書證支持的情況下,走司法救濟渠道幾乎寸步難行。
但這并不意味著完全無計可施。當事人或目擊者仍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警方行為進行監督與投訴:
·撥打12389——公安機關及民警違法違紀舉報電話
·撥打12337——政法干警違法行為舉報平臺
·撥打12345——市民服務熱線,轉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登錄公安部12389舉報平臺網站(https://12389.mps.gov.cn)提交詳細投訴信息
這些渠道雖然未必都能迅速產生實質性效果,但至少可以留下投訴記錄,為事后追責或媒體介入提供線索和證據。
在制度尚不完善的現實條件下,這些行為已是對公權力監督和提醒的最優解。
律師觀察
17日這名男子的遭遇,在某種意義上說,是“幸運”的。正是因為他的性取向,他得以迅速劃清嫌疑、避免更嚴重的后果。但必須指出,這種“幸運”是個例,而不是制度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我們不能指望每一個無辜者都能靠“巧合”逃脫困境。
試想:如果當事人是一位異性戀男性呢?
面對沒有監控、沒有證人、沒有被害人出面的空白指控,他也許將被困在審訊室數小時甚至更久。根據法律規定,在特殊情況下,警方的盤問最長可達24小時,而這期間往往不允許與外界聯系。
在這樣的高壓狀態下,即便是無辜者,也很難始終保持冷靜、做出理性判斷,甚至可能在疲憊與恐懼中“配合”警方,簽下一份所謂的“警告書”或“調解書”。
我們支持嚴肅對待性騷擾案件,支持為女性創造更安全的公共空間,這正是女權主義長久以來不斷倡導的方向。但真正的性別正義不該建立在犧牲程序正義的基礎上。當“保護”變成了濫用,當對女性遭遇的同情演變為對男性的先驗懷疑,我們其實是在制造另一個不公。
某些地方對地鐵性騷擾案件“零容忍”的初衷是好的,但現實中卻有可能演變為“零證據”也要立案、“零調查”也要處罰。背后或許是對業績考核的KPI壓力,也可能是辦案疏忽導致錯認嫌疑人,而為這一切買單的,是毫無準備、沒有權力、缺乏資源的普通公民。
我們需要的,不是選擇性保護,而是制度性保護。
真正的正義,不應讓任何一方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被輕易定性,也不應讓任何人因其性別或性取向而獲得或失去“特別待遇”。
只有確保程序合法、證據確鑿、權利對等,我們才能在維護女性安全的同時,也守住每一位公民最基本的自由底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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