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甘肅車主杜虎向澎湃新聞反映稱,他購買的一輛半掛貨車,在2021年2月因運煤超限被甘肅瓜州縣橋灣超限站查扣。杜虎稱,與他有經濟糾紛的李某先后兩次將車輛“冒領”。
據杜虎介紹,其與李某有借貸糾紛,李某第一次將車“冒領”被追回后,因車上的煤炭少了,他與李某發生沖突,警方建議訴訟。訴訟期間,車輛放在超限站。2022年3月,車輛發生自燃。之后,李某名下公司派人持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書(注:法院后更正為裁定書),再次將車拖走。
被扣車輛
2025年5月30日,瓜州縣交通運輸局就杜虎的上述信訪事項給出書面答復,答復涉及事實部分與杜虎所述相似,但該局認為,根據一審判決書表述,“我局執法人員將車輛及車內裝載的煤炭交付嘉峪關鑫俊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并無不妥,不存在車輛被冒領的行為”。
上述答復稱,杜虎可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文件,證實其為車輛和所載煤炭的所有權人,通過與該局協商或司法訴訟途徑解決該爭議。杜虎認為,酒泉中院二審生效裁定證明,車輛并非登記在李某的代理貨運部或商貿公司名下,卻被李某派人持未生效的一審裁定將車領走,超限站明顯有錯。其次,二審生效裁定載明,法院根據機動車交易協議查明,購車方是杜虎,但交通局卻不認可,屬于推諉。
目前,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執法局也已介入,并向杜虎了解了事件詳情。7月18日,澎湃新聞致電瓜州縣交通運輸局相關負責人及李某了解此事,但對方均未接聽電話。
杜虎的購車協議及掛靠協議
運煤車超限被查扣
杜虎是甘肅金塔縣人,2020年10月,他和李某商定購買車輛共同經營運輸業務,李某通過銀行轉賬向杜虎轉去61萬元。當年10月28日,杜虎分別與王某某等6人簽訂《機動車交易協議》,并向各出賣人支付購車款68.3萬元,購得晉M85754(晉LC4465掛)、晉K6259X(晉KA725掛)等10輛牽引車及掛車。
杜虎介紹,購車后,他將8輛牽引車過戶到李某的商貿公司和運輸代理部名下,用于抵押。而晉K6259X(晉KA725掛)及晉M85754則掛靠在山西的運輸公司名下。此后雙方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在一審中,李某認為,他是委托杜虎購車,但“杜虎購買好車輛后,稱自己想雇傭司機負責拉運經營,將購買的所有車輛均留置在自己處保管?!崩钅掣嬷呕?,若杜虎能及時找到司機,在不耽誤拉運的情況下,再與杜虎具體協商拉運經營事宜并簽訂合同,但是后來杜虎遲遲未能雇到司機。無奈之下,他將杜虎購買的大部分車輛開回,但是車牌為晉K6259X(晉KA725掛)的車輛杜虎不予交付。
8000元罰款收據
杜虎主張稱,李某并未委托他購車,雙方是民間借貸關系。雙方口頭協商,車輛必須落戶到李某的公司用于抵押,在借款還清前,所購車輛為李某的物流公司拉貨,雙方約定每拉一車貨物扣除500元運費抵頂借款。截至訴訟,已從運費中扣除借款6萬元。在此期間,李某扣押9輛牽引車和6輛掛車,超限站查扣1輛牽引車及1輛掛車,杜虎僅留3輛掛車。杜虎認為,李某所扣車輛加上已抵扣的6萬元運費,足以抵銷他欠李某的錢。
雙方之所以對簿公堂的直接原因,是因為上述由杜虎控制經營、未過戶到李某公司的晉K6259X(晉KA725掛)車輛在運煤時超限,被瓜州縣橋灣超限站查扣,因車輛歸屬問題,李杜兩方鬧到派出所,警方認為系民事糾紛,建議雙方訴訟解決。
另據瓜州縣交通運輸局相關信訪答復,晉K6259X(晉KA725掛)被查扣于2021年2月28日,經瓜州縣橋灣超限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65.6噸,超限16.6噸。依據相關規定,應予處罰8000元。因當時杜虎雇傭的司機剛某某(取保候審期間)棄車逃逸,超限站無法聯系到車輛所有人,致使案件擱置。
據杜虎介紹,因為他當時沒有錢交罰款,所以拖了幾個月。
杜虎將8000元罰款轉給李某商貿公司人員
上述信訪答復顯示,2021年6月11日,李某的嘉峪關某商貿公司委托人員前來超限站處理超限違法行為,并繳納8000元后,將車開離超限站。杜虎得知后,亦前往超限站處理車輛違法問題。超限站遂聯系嘉峪關某商貿公司將該車及隨車貨物開回超限站。
這是杜虎所說的第一次“冒領”,但李某以何手續將車領走,答復中并未透露。
2021年7月26日,杜虎將處理超限的8000元轉給李某的嘉峪關某商貿公司工作人員。但李某仍不讓杜虎將車輛開走,雙方在超限站內發生糾紛,警方介入后,認為此系民事糾紛,建議雙方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后,由車輛所有人再將車輛開走。此后,車輛被暫放在橋灣超限站。
此后,李某將杜虎訴至金塔縣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杜虎向其交付晉K6259X(晉KA725掛)等。杜虎則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李某返還所有被扣車輛,并賠償經濟損失。
車輛自燃后再次被“冒領”
2021年12月7日,金塔縣法院作出一審裁定。該院以“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反訴被告主體亦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原告李某的起訴,同時駁回被告杜虎的反訴。
不過,這份裁定書在事實部分,錯誤地認定案涉車輛均登記在李某的貨運代理部及商貿公司名下。這為李某第二次冒領車輛埋下伏筆。
一審裁定出爐后,李某、杜虎均不服,雙雙上訴至酒泉中院。
其中,李某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車牌為晉K6259X(超限站扣押車輛)、晉M85754的車并未登記在其貨運代理部及商貿公司名下。杜虎亦上訴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2022年3月25日,酒泉中院就本案作出二審裁定。
酒泉中院查明購車人為杜虎
酒泉中院查明,案涉車輛均未登記在李某名下,李某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案涉車輛現有登記情況,也沒有提交車輛現有登記人對車輛權屬的意見。此外,上訴人杜虎提交的機動車交易協議均載明購車方是杜虎。
此外,上訴人李某在一審法院明確告知其應當補充提交證據的情形下卻沒有補充提交,依據上訴人李某提交的現有證據,尚無法認定李某為案涉車輛的所有權人,也無法認定李某與案涉車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李某的上訴應予駁回。
酒泉中院還認為,上訴人李某是以其對案涉車輛享有所有權為由提起訴訟,杜虎亦以其對案涉車輛享有所有權為由提起反訴,雙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系明顯不同,杜虎的訴訟請求不符合反訴條件,應當另案主張。
綜上,酒泉中院認為,李某、杜虎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裁定維持了一審的裁定結果。杜虎介紹,酒泉中院二審裁定后,他和李某雙方未再就此事提起訴訟,他現在就剩3輛掛車了,其余車輛都被李某開走了,就等于雙方抵消債務了。
而就在二審裁定出爐前的2022年3月21日,停放在超限站的晉K6259X(晉KA725掛)裝載的煤炭自燃起火,事故造成該車掛車左側輪胎及部分煤炭損毀。3月23日,李某的商貿公司工作人員持金塔縣法院一審判決書(注:后法院更正為裁定書)前來超限站處理事故車輛。
前述瓜州縣交通運輸局信訪答復意見稱,根據一審判決書表述,該車輛明確登記在貨運代理部及商貿公司名下,商貿公司工作人員經請示派出所同意后,將車輛拖走。
杜虎認為,商貿公司人員領取被扣車輛時所持裁定書并非生效文書,超限站沒有核實清楚便將車輛讓該商貿公司拖走屬于失職。更何況,李某上訴時,亦明確表示車輛并未登記在其貨運代理部及商貿公司名下。而二審法院查明,杜虎提交的機動車交易協議均載明購車方是杜虎。因此,杜虎認為,他才是被扣車輛的所有權人。
否認冒領
此后,杜虎多方反映其車輛被冒領一事,要求超限站給予賠償。瓜州縣交通運輸局于2024年10月31日,2025年5月30日兩次作出書面答復,均否認車輛被人冒領,理由均為領車人持有金塔縣法院一審裁定。
其中,瓜州縣交通運輸局2025年5月30日的答復稱,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期間,杜虎多次要求返還車輛和車內煤炭,賠償停運期間的損失,并就該問題多次信訪投訴,瓜州縣交通運輸局始終答復杜虎通過法律訴訟途徑依法解決該問題。
2025年2月10日,杜虎到瓜州縣交通運輸局咨詢關于其車輛、車內煤炭及停運期間損失等賠償問題。該局分管領導、相關股室及法律顧問針對杜虎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詳細分析和解答,仍然建議其通過法律訴訟途徑依法解決。
2月24日、3月19日,瓜州縣交通運輸局多次邀請政法委、法院、公安、信訪局、政府法律顧問等部門,就杜虎反映的問題進行分析討論,鑒于該車輛和車內裝載的煤炭的所有權無法認定,以及該局是否在杜虎要求的賠償事項中承擔責任等多重因素,建議杜虎通過訴訟解決賠償事宜。
瓜州縣交通運輸局表示,該局在辦理杜虎的信訪案件期間并無推諉行為,為妥善解決杜虎的賠償訴求,建議其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證實該車輛和車內裝載的煤炭的所有權人是杜虎,解決上述兩方面問題后,通過與該局協商或司法訴訟途徑解決該爭議。
杜虎認為,酒泉中院二審生效裁定證明,車輛并非登記在李某的代理貨運部或商貿公司名下,卻被李某派人持未生效的一審裁定將車領走,超限站明顯有錯。其次,二審生效裁定載明,法院根據機動車交易協議查明,購車方是杜虎,但交通局卻不認可,屬于推諉。
之后,杜虎又向相關部門進行反映。7月2日,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執法局已介入此事,向杜虎了解了事件原委,截至目前尚未給出處理意見。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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