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向來不缺奇葩案件,目前海城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劉剛案,便堪稱劇本素材,足以拍成一部曲折離奇的電視劇。案情簡述如下:一女子為獨占其情人數千萬財產,控告情人犯重婚罪,理由是情人已有家庭卻與她以夫妻名義同居。重婚罪立案困難,她遂求助于身為警察的前夫。其前夫明知應回避卻未回避,親自與其下屬操辦此案。重婚罪未獲檢察院批捕,公安機關又以詐騙罪另行立案,并于重婚罪釋放當天再次刑拘,而詐騙罪的辦案警官,又都是前夫哥曾經的下屬,且交情非淺。偵辦過程中多有刑訊逼供行為。后情人提起控告,警局安排人員協調,以五十余萬元達成和解,換取不再控告,公安亦承諾幫其減輕處罰。然而,一審法院數罪并罰,判處情人十余年有期徒刑。情人不服,再次控告刑訊逼供,并獲成功,五名辦案人員因此而被追究刑責。盡管如此,檢察機關卻仍堅持不撤訴。近期又發現該檢察機關恰恰是該女子的老東家,公訴人疑為該女子的舊同事。該案自發回重審至今,已拖延兩年有余。萬般無奈,特求助鞍山市人民檢察院谷東芳檢察長,望能撥冗關注。
谷檢察長您好:
我是杜家遷,北京中聞(海口)律師事務所律師,海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劉剛涉嫌詐騙罪、重婚罪一案劉剛的辯護人,今天我以十二分的誠意,謹向您致信,懇請您關注此案。
劉剛案,情節離奇,牽涉復雜,反映出諸多值得警醒的問題,我現簡要說明:劉剛與控告人袁某系情人關系,袁某為獨占劉剛的數千萬財產,控告劉剛犯重婚罪,理由是劉剛已婚卻與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重婚罪立案困難,她遂求助于她的身為警察的前夫王斌,王斌明知應回避卻未回避,反與其下屬親自操辦此案。重婚罪檢察院不予批捕,公安又以詐騙罪再行立案,并于重婚罪釋放當天再次刑拘,而詐騙罪的辦案警官又是王斌舊部,與王斌交情非淺。而在重婚罪立案之前,王斌已主導了劉剛的治安案件,并對劉剛處以治安拘留十天。另,袁某曾在海城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多年,也就是說,本案公訴人溫某某疑系其舊同事,而指控劉剛的海城市人民檢察院系其原工作單位。
更嚴重的是,在重婚罪的偵辦過程中,王斌及其多名下屬對劉剛實施刑訊逼供,后劉剛提起控告,公安方面安排人員協調,以五十余萬元與劉剛達成和解,換取劉剛放棄控告,并許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然而,一審法院數罪并罰,判處劉剛有期徒刑十多年。劉剛不服,上訴,并再次舉報刑訊逼供,五名辦案人員因此而獲刑,但檢察機關卻仍堅持不撤訴。案件發回重審至今已逾兩年。
本案的以下幾個因素,在全國都是極端的:
控告人是被告人持續多年的情婦:袁某,劉剛之情人,劉剛待其不薄,其生活無憂。另,多有經營資金被袁某轉入其與前夫王斌的共同女兒王某某的賬戶。然袁某卻不滿足,欲獨占劉剛全部資產。其之控告,盡顯人性卑劣。
偵查人員系控告人的前夫及其下屬(或曾經的下屬):王斌,袁某前夫,應回避劉剛之案件,但其卻主導了劉剛的治安案件、重婚案件,而詐騙案件又系其舊部偵辦,以常理判斷,王斌亦難脫干系(這也是我們堅持申請調取王斌手機信息的原因)。可見王斌之膽大妄為。此處特別提請注意的是:對劉剛治安拘留結束后便立馬以重婚案件對劉剛刑事拘留,重婚案件拘留結束后又以詐騙案件對劉剛刑事拘留,每次都是無縫銜接,且重婚案件的辦案警官又參與了詐騙案的抓捕。若非有人其中前后串聯,很難達此效果。
而王斌的下屬,對王斌言聽計從。為了實現王斌的不法目的,他們紛紛無所畏懼地對劉剛刑訊逼供,可見他們對法律毫無敬畏。
檢察人員系袁某的舊同事,檢察機關系袁某的原工作單位:據了解,袁某曾在海城市人民檢察院工作數年之久,其與公訴人溫某某疑曾系同事關系。
綜上,本案控告劉剛的是袁某,偵查劉剛的公安人員是袁某前夫王斌及其下屬或曾經的下屬,指控劉剛的檢察人員系袁某的舊同事溫某某,指控劉剛的檢察機關系袁某的原工作單位,結合王斌等人已因刑訊逼供而獲刑,本案程序之極端全國罕見。
另,本案劉剛明顯不構成犯罪,我以幾句話說明:
重婚罪不成立:劉剛與袁某雖有過婚外關系,但并未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夫妻名義”與“共同生活”二者缺一不可)。重婚案的相關證人多為袁某親屬,證據由王斌下屬采集,客觀性已受損,即便更換偵辦警官,也已被污染,難以確保真實性。何況,若劉剛重婚罪成立,袁某重婚罪如何不成立?——即便依袁某自己的說法,其后期也已明知劉剛有婚姻在身,為何反而不追究袁某?就因為其關系網足夠復雜?另,根據夏明陽重婚案的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以夫妻身份同居的,不屬于重婚案件的受害方,不宜作為自訴人就該類案件提起訴訟”。既不宜作為自訴人提起訴訟,自然也不宜以受害人提起控告。
詐騙罪無依據:劉剛與李某某簽訂《投資協議書》,約定共同經營學校配餐業務,利潤每年分配一次。李某某投資百萬后,僅三月便在袁某等人的利誘下報案,稱受詐騙。劉剛名下資產數千萬,未有任何轉移行為,也無任何潛逃跡象,李某某完全可通過民事訴訟實現債權,劉剛無非法占有的現實可能性。另,合同約定的利潤分配未到期,無任何證據證明劉剛屆時會不分配,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此等情形,亦不可推定),可見詐騙罪指控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且偵查人員系王斌舊部,我們有足夠的理由認為他們系受王斌一手安排,證據真實性需審慎評估。
尊敬的谷檢察長,上述雖只寥寥數語,相信已充分說明劉剛不構成犯罪,且程序問題之極端,世所罕見,但海城市人民檢察院卻堅持不撤訴。正因如此,我懷著深切的憂慮與誠摯的態度致信于您,期望在問題進一步激化前加以妥善處理,以防患于未然。
坦率地說,接手該案之初,我確實有一絲復雜而又難以言明的興奮——該案情節之離奇、過程之荒誕、人性之幽暗,令人震驚。其中不僅有人際關系的極度扭曲,更暴露出司法程序中的嚴重失范。可以說,該案幾乎具備了狗血的電視劇本的一切要素。只要案情被公之于眾,即便我并不推波助瀾,也必將引發輿論的高度關注,并輕而易舉地成為2025年全國刑事司法中最受關注的案件之一,而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該案亦可能成為鞍山市民熱議的話題。
然而,也正因為如此,我更希望該案不必走向媒體曝光與輿論喧嘩的路徑。說到底,我無意于借此案件博取名聲,也未做好迎接可能到來的輿情風暴的準備。我也始終相信,良性的溝通,才是最具建設性最有價值的解決方式。而我之所以如此積極表達溝通愿望,并誠懇地希望您能督促海城市人民檢察院撤訴,也并非因為這是一個“流量案件”,而是因為我堅信這是一個“無罪案件”。
因此,我衷心希望能夠與您就此案展開最真誠的溝通,在法律框架內推動案件合理、合法、合情地處理。若能如此,將是我最愿意也最欣慰的解決方式。
最后重申:我無意于在此案中“成名”,無論是主動成名還是被動成名——坦率地說,我并不缺乏美好的名聲。我唯一的愿望,便是看到一名本應無罪的人,哪怕他道德上存在巨大瑕疵,在法律上也能得到應有的公正的結果。
期待您的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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