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讀創客戶端記者 李薇
根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在2025年7月18日發布的公告,陳英睿因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卻在直播和短視頻中分析證券市場行情走勢,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告中提到,陳英睿的行為被認定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七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陳英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如果對該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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