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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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第一財經 周艾琳
近期,離岸家族信托再度引發熱議。事實上,近年來,多位富豪、企業家設立離岸家族信托“翻車”并引發重大法律、稅務糾紛。
這些案例清晰反映出:信托不等于絕對安全,尤其在結構設計、控制權安排和法律合規上稍有疏忽,就可能導致“信托被擊穿”或資產不保。
針對離岸家族信托設立可能遇到的各種雷點,第一財經記者采訪了多位離岸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家族信托管理機構等。
現金信托和股權信托差異大
離岸家族信托(Offshore Family Trust)是高凈值人群(特別是企業家、富豪)常用的一種財富規劃工具,通過將資產轉移至設立在境外[如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澤西島、新加坡等]受托人名下,來實現一系列法律、稅務、繼承與資產保護目的。
近期,坊間不乏信托資金被非委托人、受益人提取的案例。跨境服務機構TC GROUP創始合伙人、執行董事陳東超對第一財經表示,如果排除信托未被正式設立、委托人資金來源不當導致信托被擊穿等問題,那么這類信托很可能是設立在BVI的“股權信托”。
現金信托和股權信托的控制權差異巨大。現金信托(Cash Trust)是直接存放在受托人名下的信托賬戶,資金流動需經過受托人(例如匯豐等外資銀行)同意,受托人負有法律責任,委托人無法隨意轉移資金,信托具有良好的資產隔離與合規性。
股權信托(Share Trust)則不同。京華世家家族辦公室董事長聶俊峰對記者稱,股權信托的資產是委托人設立的BVI或開曼等離岸公司的股權——這類公司的實質是信托的SPV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公司賬戶通常是以該公司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如果SPV公司董事仍由委托人或其家族“年長子女”某一人擔任,或賬戶操作權還在該董事手中,那么在信托未規定具體“代位”機制的情形下,就會導致資金被授權代理人支取,但可能違背委托人信托目的的情況。
例如,已故委托人的某位年長繼承人可能可以繞過受托人,直接在信托控股的SPV公司操作資金。此外,信托獨立性存疑,存在“名為信托,實為自持”的法律風險。一旦發生訴訟、稅務審查、資產執行,信托保護功能可能失效,被法院或監管機關“穿透”。
就信托設立地點而言,聶俊峰認為,因早些年信托法局限、本地受托人多為“賣方”大金融機構等原因,中國香港其實一直不是離岸信托熱門地。香港諸多財富家族很早就選擇了家族信托,以此作為資產保護、管理與傳承的頂層設計和基本架構,但更多是在BVI等“避稅天堂”。不過,開戶銀行在香港的情況并不少。
早在2003年,香港仍然沿襲原信托法,不僅信托存續時間只有80年,而且深受英國信托法“反永續、反收益累積”的影響。2013年12月做了重大調整,允許信托無限期存在,加強受益人利益保障,以讓在稅率上已不占優勢的香港信托與其他離岸地進行競爭。
離岸稅務需提前安排
除了進行股權隔離、接班、規劃代際財富傳承與隔離風險,離岸家族信托還具備稅務優化與規劃的作用(須合法合規)。
對部分稅務居民(如新加坡、中國香港等),可以實現延期納稅、跨境稅負優化;但美國稅務居民或綠卡持有者使用離岸信托風險高,需特別設計,否則會觸發“Throwback Rule(回溯規則)”、“CFC規則(受控外國公司規則)”等而面臨重稅。
京華世家家族辦公室合伙人李南對記者稱:“如果信托受益人是美國稅務居民,那么委托人理性決策情形下采取的離岸信托形式大概率是FGT,即外國授予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這類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會轉變為FNGT,即外國非授予人信托(Foreign Non-Grantor Trust),由此信托中的未分配利潤帶來觸發Throwback Rule的回溯風險等稅務風險?!?/p>
聶俊峰提及,如果委托人去世后較長時間未進行調整,則可能稅務調整的最佳時間窗口將關閉,這也是一個嚴峻的問題。在實操中,通常會做好備用架構或是清晰的B計劃,以備用時處變不驚。
上述信托結構的稅務“雷區”在于,委托人去世后未及時調整結構,導致美國受益人未來承擔高額稅負。因此,把握好“時間窗口期”進行調整是關鍵。一旦FGT信托轉為FNGT后,信托變為“非透明”,自身為納稅主體。如果未來才將“累積的未分配收益”分配給美國受益人,將觸發回溯規則,即累積期間按年度平均收入回溯征稅,從收益產生年度起加收復利,實際有效稅率可能高達50%~70%。
保留實控權等為常見“雷區”
除了上述情況,近年來富豪、企業家設立離岸家族信托“翻車”的典型案例,包括俏江南創始人張蘭等,都是因為踩了幾大“雷區”——保留實控權、忽略稅務合規、資產來源不清、設置時機錯誤、信托條款不專業。
陳東超表示,信托架構設計可能只占成功落地的10%成本,執行才是關鍵,包括是否嚴格遵循信托安排、管理是否合規、是否發生實際控制權混同等。
關鍵問題在于,許多中國家庭對信托制度的“理解和認知存在偏差”,即中國企業家常常不愿真正放棄資產所有權。但在英美法系中,設立信托必須放棄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與控制權”。
動機錯位也時常發生。許多信托設立是出于避債、避稅等目的。一些人設立信托的動機并非真正為了傳承,而是想隱藏資產、逃避債務或避稅。這樣的動機容易導致“動作變形”——行為偏離了信托本質。
例如,張蘭的案例就是典型,其信托安排最終未能有效保護資產。當年,張蘭將其持有的俏江南股權放入BVI設立的離岸信托結構,以期實現財富隔離和家族資產保護。張蘭為委托人和主要受益人,通過信托控制BVI公司,再持有俏江南。
“翻車”原因是,張蘭同時為信托結構內控股公司的董事和賬戶控制人。在與CVC資本合伙人的糾紛中,法院認定張蘭對信托資產具有實質控制權。法院最終“擊穿”信托結構,裁定其控制的BVI公司名下資產可被強制執行。
陳東超還建議,法律體系與資產所在地相匹配也頗為重要,境外信托控制境內資產風險極大。境內資產(如人民幣現金、房產等)如果被納入境外家族信托架構,在法律適用、匯兌和控制執行上存在嚴重不匹配問題,容易導致信托安排失效或“被擊穿”。例如,境內人民幣現金難以被境外信托合法控制,即使通過公司或股權間接控制也存在復雜性和監管風險;境內房產可通過設立境內公司并轉讓股權間接納入信托,但結構復雜。
最佳做法是“內外分離”,即境內資產由境內信托控制,境外資產由境外信托控制,這樣可以確保法律體系與資產所在地相匹配,增強信托的合法性與可執行性。不過,紅籌公司是例外。對于如小米、龍湖地產、阿里巴巴等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創始人可通過離岸家族信托持有其境外流通股股權,因其資產本身即在境外、股權流動性強,法律關系相對清晰。
聶俊峰則建議,在中國以50后、60后企業家為代表的兩代高凈值人群步入暮年之際,科學理性、公益向善的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理念對未來的中國社會至關重要。其中的核心認知便是科學看待家族信托和家族辦公室,系統性認知、設計傳承架構安排。避免碎片化“信息繭房”和零散決策導致的信托“翻車”。
微信編輯| 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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