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資格確認的核心標準
股東資格的認定需綜合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并遵循“內外有別”原則:
1. 實質要件
出資或認繳出資:需證明已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包括貨幣、非貨幣出資)或合法受讓股權。
例外:未履行出資義務僅影響股東權利行使(如分紅權、表決權),不直接否定股東資格。
繼受取得:通過股權轉讓、繼承、贈與等合法途徑取得股權,需審查基礎協議效力及履行情況。
2. 形式要件
公司章程:記載股東姓名/名稱、出資額及出資方式,具有推定效力。
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是股東資格的核心推定依據,效力高于公司章程。
工商登記:對外具有公示效力,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對內不作為股東資格認定依據。
3. 特殊情形
隱名股東:需證明代持合意(書面協議或事實行為)及實際出資,且其他股東過半數認可。
冒名股東:需證明身份被冒用(如身份證遺失證明、無簽字授權),且無行使股東權利的行為。
二、關鍵證據類型與證明力
證據類型 證明內容 實務要點
出資憑證 銀行轉賬記錄、收據、驗資報告 需注明“投資款”“股金”等性質,否則可能被認定為借款。
公司章程/股東名冊 股東姓名、出資額、持股比例 章程修正案或股東會決議可推翻登記信息。
工商登記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錄 登記信息僅具對抗效力,不作為資格認定依據。
代持協議 代持合意、出資安排、權利義務條款 需明確約定股權歸屬及顯名條件,否則可能被認定為借貸。
股東權利行使證據 分紅記錄、股東會決議簽字、參與經營證明 實際行使權利可輔助證明股東資格。
三、實務操作中的核心問題與應對
1. 隱名股東顯名化
難點:需證明代持合意及實際出資,且需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操作建議:
簽訂書面代持協議,明確權利義務;
保留出資憑證及參與公司決策的證據;
通過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書面確認實現顯名。
2. 股權轉讓效力爭議
難點:未辦理變更登記是否影響股權歸屬?
裁判規則:
股權轉讓自協議生效且交付時轉移,登記僅為對抗要件;
若存在“一股二賣”,已辦理登記的受讓人優先取得股權。
3. 冒名股東責任規避
風險點:被冒名者可能被追究出資責任或債務連帶責任。
救濟路徑:
通過筆跡鑒定、身份證明被冒用證據提起消極確認之訴;
要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或賠償損失。
4. 出資瑕疵處理
抽逃出資:需證明資金轉出具有“抽逃”故意(如虛構債權債務、關聯交易)。
未屆期出資加速到期:公司破產或解散時,未屆期出資視為到期。
四、風險防控與實務建議
1. 對股東
規范出資流程:保留出資憑證,注明款項性質,避免與借款混淆。
完善代持協議:明確代持期限、顯名條件及違約責任,必要時辦理股權質押。
及時辦理登記:股權變更后督促公司更新章程、股東名冊并完成工商登記。
2. 對公司
嚴格審查股東資格:在增資、股權轉讓時核查出資真實性及股東身份合法性。
完善治理機制:通過股東會決議明確股權變動程序,避免程序瑕疵導致效力爭議。
3. 對律師
證據鏈構建:綜合出資憑證、協議、權利行使記錄形成完整證據鏈;
程序合規審查:重點核查公司章程修訂、股東會通知送達等程序合法性。
五、典型案例裁判規則
1. 案例1(隱名股東顯名)
案情:A與B簽訂代持協議,A實際出資但登記在B名下。后A要求顯名,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裁判:支持顯名請求,B需配合辦理變更登記。
2. 案例2(冒名股東)
案情:C身份證被冒用登記為股東,未參與公司經營且不知情。
裁判:確認C非公司股東,公司需辦理變更登記并賠償損失。
3. 案例3(股權轉讓優先購買權)
案情:D未通知其他股東即轉讓股權給E,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
裁判:轉讓行為無效,D需重新履行通知程序。
總結:股東資格確認糾紛需圍繞“出資+合意”核心,結合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綜合判斷。實務中應注重證據留存、程序合規及協議設計,防范因登記瑕疵或代持風險引發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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