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張子慧
近日,一則女律師張曉玲十年間在愛康國賓、北大醫療康復醫院(北大醫療康復醫院健康管理中心)等機構體檢未獲腎癌風險預警,確診時已至晚期的新聞,引發公眾對體檢機構責任邊界的廣泛討論。張曉玲提出的三大訴求極具代表性:一是要求對涉事體檢機構予以停業、吊銷體檢資格的處罰,因其誤檢漏檢重大疾病,導致自己耽誤治療、生命受威脅且終身殘疾;二是要求立即叫停涉事機構的 “腫瘤標志物” 篩查服務,封存相關設備,并全面調查該服務及設備的有效性、安全性、來源合法性等;三是要求嚴肅處理涉事機構體檢數據造假、虛假宣傳行為,并將直接責任人移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那么,監管部門該咋管?行業規矩是什么?普通人體檢踩了坑,又該找誰討說法?對此,法律專業人士針對本事件引發的關鍵法律爭議進行了合理剖析。
體檢機構過錯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如何認定?
從法律關系來看,張曉玲與愛康國賓、北大醫療康復醫院健康管理中心均構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依據民法典規定,體檢機構負有符合醫療規范的“合理注意義務”。山東坤寧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馮瑩瑩分析認為,2023年愛康國賓的體檢報告雖提示“右腎鈣化灶”,但未警示癌變風險;而北大醫療康復醫院2024年的體檢報告顯示“右腎囊腫,右腎可見一低回聲,大小3.5cm×2.8cm,呈分葉狀,血流信號豐富”,僅建議“至醫院進一步檢查,隨訪”,未針對該異常表現充分提示腎癌風險,也未明確告知受檢者需盡快就醫排查的必要性。
若經第三方鑒定確認,上述兩家機構的疏漏均違反《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中“對受檢者進行相應的告知義務”——即未根據檢查結果對潛在癌變風險作出合理警示、未明確指引進一步診療方向,則兩家機構均可能構成違約,需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在侵權責任層面,北京大成(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想指出,根據民法典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愛康國賓,若張曉玲能證明2023年的“右腎鈣化灶”與后續腎癌存在醫學關聯性,且早期發現干預有避免病情進展的可能性,同時體檢機構未警示風險的行為與病情延誤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則構成醫療侵權。
對于北大醫療康復醫院,其2024年發現的“右腎低回聲、分葉狀、血流信號豐富”等表現,若根據醫學規范已屬于腎癌高危指征,而機構未充分提示風險、未督促及時進一步檢查,導致張曉玲錯失干預時機,且該疏漏與病情發展至晚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則同樣可能構成醫療侵權。
“因果關系是此類案件的核心,需結合醫學鑒定和診療規范綜合判定兩家機構的過錯與損害后果的關聯性,不能僅以‘最終患病’直接推定任何一方存在過錯。”李想說。
癌癥篩查宣傳及服務要合規規范和告知義務怎么落實?
針對癌癥篩查項目的規范性問題,馮瑩瑩提到,愛康國賓將癌胚抗原(CEA)檢測包裝為對腎癌有效的“癌癥篩查服務”,但2022版《腎細胞癌診療指南》顯示,CEA檢測結果與腎細胞癌并無被認可的關聯性。這種將無效檢測項目宣傳為有效篩查手段的行為,違背了醫療服務的規范性要求。其事后表明CEA與腎癌無關的行為,不僅無法洗白事前的誤導,反而進一步暴露了其在服務規范性上的缺陷。
馮瑩瑩表示,若愛康國賓通過虛假宣傳誤導張曉玲付費購買CEA篩查服務,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這種欺詐行為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體檢機構不得通過虛假信息誤導消費。
“醫療機構在提供體檢服務時,應向受檢者明確告知篩查項目的適用范圍、局限性及潛在風險。”李想補充道,依據《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體檢機構需遵循醫學倫理和診療規范,不得夸大檢查效果。若機構刻意隱瞞項目局限性,導致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并延誤診療,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錯。具體到本案,無論是愛康國賓對CEA檢測的宣傳,還是北大醫療康復醫院對所發現的右腎異常指標的解讀,若存在刻意隱瞞項目局限性、未充分提示潛在風險的情況,導致消費者產生 “已通過有效篩查排除癌癥風險” 的錯誤認知,進而延誤診療時機,則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錯,需對由此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
消費者權益咋保障?
關于賠償范圍,李想表示,依據民法典規定,若經認定愛康國賓、北大醫療康復醫院存在過錯,張曉玲可根據兩家機構的過錯程度及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分別主張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若病情導致殘疾,還可主張殘疾賠償金;若因病情延誤、身心遭受重大痛苦,可要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但需注意,賠償需以機構過錯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且需根據兩家機構各自的過錯對損害的 “參與度”(即過錯行為對病情進展的影響程度)來確定賠償比例,并非所有治療費用都能向兩家機構全額主張。
在行政責任方面,馮瑩瑩指出,若查實體檢機構存在數據造假、虛假宣傳等行為,可能面臨行政監管處罰。張曉玲提出的“停業吊銷資質”訴求,需結合機構過錯程度、違法情節等,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規判定,行政機關會綜合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整改可能性,并非必然直接吊銷資質。
馮瑩瑩表示,目前,此案尚未進入正式訴訟階段,已引發對體檢行業規范的較高關注。此案的處理結果,或將為體檢機構的 “合理注意義務” 劃出更清晰的邊界,推動行業進一步強化服務規范性與風險告知義務,其后續進展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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