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和丙的工資賬戶被凍結時,才發現四年前的一次“友情擔保”,竟讓自己背上了72萬元債務。
2014年6月,甲以“修建羊場”為由向XX信用社貸款45萬元,并說服高中同學乙和繼妹丙擔任保證人。借款合同明確記載用途為“養羊”,乙和丙在《同意保證承諾書》上簽字。
四年后,甲僅還款2500元,信用社起訴要求乙、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判決生效后,乙和丙的工資賬戶被凍結,累計被劃扣11萬余元。
2021年底,乙查詢甲的個人信用報告時發現:2014年放款當日,甲歸還了一筆金額相同的2011年舊貸。在二人追問下,甲承認新貸實際用于“借新還舊”,所謂養羊純屬虛構。更關鍵的是,信用社內部貸款調查報告明確標注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但向保證人出示的文件卻寫著“養羊”。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
乙和丙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后,經檢察機關抗訴支持,最終獲得勝訴判決:免除二人連帶保證責任。
裁判核心觀點:
“借新還舊”事實成立:新舊貸款金額一致、發放與歸還時間緊密銜接,且信用社內部文件證實資金真實用途;
保證人不知情無過錯:信用社故意隱瞞貸款真實用途,在保證人簽署文件中虛構“養羊”用途,構成欺詐;
關系特殊≠知情:乙、丙雖與甲存在同學、親屬關系,但不能推定其知曉“借新還舊”,信用社未盡到告知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新貸與舊貸擔保人不同,且債權人不能證明新貸擔保人知曉借新還舊事實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三、法律分析:勝訴策略的關鍵要點
策略一:突破“知情推定”的證據鏈構建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債權人常以“保證人與債務人關系密切”主張其應知情,此類推定需用證據推翻。
本案勝訴核心在于形成了完整的證據三角:
銀行內部文件:調取貸款調查報告、審批記錄等,證明資金真實用途與保證人所見文件矛盾;
資金流水閉環:新舊貸款發放與歸還的時間、金額高度吻合,形成“當日放款、當日還舊”的典型特征;
債務人自認:通過錄音、書面說明等方式固定債務人承認隱瞞實情的證據。
俞強律師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13年來代理金融擔保案件660余件,其團隊曾通過挖掘銀行系統內部工單,成功證明信貸員篡改合同用途的違規操作,為擔保人免責奠定基礎。
策略二:“借新還舊”的法律定性要件
法律上的“借新還舊”需同時滿足三要素:
主體一致性:新舊貸款債權債務人相同;
資金閉環性:新貸資金直接用于清償舊貸;
雙方合意性: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借新還舊達成明確協議。
實務陷阱:銀行常將借款用途表述為“流動資金周轉”,但實際操作中立即扣劃還舊貸。此時需通過資金流向追蹤證明實質符合借新還舊特征。
策略三:重大誤解撤銷擔保的可行路徑
若保證人能證明簽約時對借款用途存在根本性誤解,可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請求撤銷擔保合同。
撤銷權行使要點:
除斥期間: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主張;
舉證重點:
擔保人對真實用途不知情的客觀證據(如合同文本矛盾、無“同意借新還舊”簽字);
債權人誘導性陳述的記錄(如承諾“僅用于生產經營”的錄音);
效果:合同撤銷后自始無效,擔保責任消滅。
某銀行曾因在保證合同簽名欄下方印刷“同意借新還舊”字樣,并留存簽約現場照片,被法院認定保證人知情。形式完備性常成案件分水嶺。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擔保責任涉及金融信貸體系穩定性,法院對“借新還舊”的認定日趨謹慎,證據收集時效性與專業性直接決定勝敗。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利代理師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俞強律師專注于擔保物權、金融借款糾紛領域,其團隊對“借新還舊”類案件構建了專項證據審查清單,曾為多家金融機構提供風控合規方案,并為擔保人挽回經濟損失超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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