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年只要求銀行員工提供《征信報告》的時候,鴨哥覺得還尚在“情理之中”,畢竟要是員工貸款金額過大,超出自己能力范圍之內,或者異常的話,多多少少是有點風險的,雖然這種做法也欠妥。
現在是啥?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微信賬單,支付寶賬單,財付通賬單,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貸款記錄…等相關交易明細。
換句話說:只要出現了交易流水,就可以要求你提供。
這相當于你的個人隱私完完全全暴露在陽光下“裸奔”。
這份《個人信息查詢使用授權書》,表面上打著“自愿”的旗號,實則是一份以勞動關系為要挾,且嚴重侵蝕個人隱私和數據主權的“不平等條約”。
就挺惡心的,員工和企業之間本質上是“雇傭關系”,這哪里是雇傭關系啊,這是把自己完完全全“賣”給銀行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明文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做法怎么越來越離譜,如果對自己員工都做不到“合規管理”,又怎么可能對外進行“合法合規”經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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