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北京7月22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7月22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司法部原黨組成員、副部長劉志強受賄案,對被告人劉志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劉志強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公開資料顯示,劉志強生于1963年7月,山東鄄城人。2024年4月,官方通報其被查。同年10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他被指“公器私用,將手中的公權力作為謀私斂財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等。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4年4月,被告人劉志強利用擔任公安部國際合作局局長,青海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司法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國家禁毒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業務推廣、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245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志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劉志強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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