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7月22日訊近日,西安50歲的保安周某某提前1小時到崗,不幸猝死。據周某某女兒周女士稱,事發當日,她父親提前近1小時上崗,在小區保安亭等待與夜班保安交班。交班前,周某某突然倒地不起,一旁的保安報警,周某某被送往醫院救治。最終,周某某搶救無效,不幸去世,死因為急性心肌梗死。事后,周女士等家屬到小區了解情況發現,其父親生前工作的保安亭里沒有空調等有效降溫措施,認為父親是因高溫天氣在工作崗位上“熱”死的,應該算工傷。用工方則聲稱,白班保安上班時間為當日上午8時,其父親提前到崗,不在工作時間,不算工傷。
對此,山東尚曜律師事務所趙玉佑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和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一、提前到崗屬于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保安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為8時,但周某某提前1小時到崗的核心目的是進行工作交接準備,屬于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且其在工作場所(保安亭)內突發疾病死亡,若符合48小時內搶救無效的條件,應視同工傷。此觀點與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例精神一致——只要勞動者處于用人單位管理范疇內,且行為與履行勞動職責相關,即應納入工傷保護范圍。
二、高溫環境可能構成猝死的職業誘因
周女士主張其父系“高溫熱死”,雖缺乏醫學精準性,但惡劣工作環境與猝死的因果關系不容忽視。
1.醫學關聯性:高溫環境下作業會顯著增加心血管系統負擔,易誘發心肌梗死等急性事件,尤其對50歲以上人群風險更高。事發時保安亭內溫度已超30℃,且缺乏有效降溫措施,構成疾病發作的客觀誘因。
2.用人單位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均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保安公司未安裝空調、未實施高溫輪崗等防護措施,涉嫌違反安全生產保障義務。若能證明工作環境瑕疵與猝死存在因果關系,將強化工傷認定的正當性。
因此,針對周某某家屬的維權訴求,建議采取以下法律行動:
1. 立即啟動工傷認定程序
家屬向人社局提交申請,需重點補充兩類證據:第一,工作關聯性證據:同事證言、交接班制度文件等,證明提前到崗系工作慣例或公司默許;第二,環境致害證據:事發地溫度記錄、保安亭/宿舍照片、醫學意見(高溫對心血管疾病的影響)。
2. 同步追究企業勞動保護責任
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公司未提供防暑降溫措施、宿舍條件違法等問題,固定用人單位過錯證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高溫作業防護缺失可被認定為勞動條件違法。
3. 準備工傷保險待遇仲裁
若人社局認定工傷,而企業未參保,家屬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全部費用由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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