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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
16周歲的小張從燒烤店老板處
借得一輛電動自行車
后邀約14周歲的小余一同出行
二人見面后改由小余騎行電動自行車
小張后座搭乘
途中,小余不小心將時某撞倒
造成時某受傷(評定為十級傷殘)
時某因該事故產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6萬余元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某將小余、小張、二人的父母以及登記車主王某一并起訴到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賠償其損失。
法院審理
事故發生時,小張已年滿16周歲,可以騎行電動自行車,燒烤店老板將電動自行車出借給小張不存在過錯,故登記車主和借車人燒烤店老板對事故的發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小張在借得電動自行車后,未妥善管理該車輛,而將該車借給年僅14周歲、不具備騎行資格的小余騎行并違法搭乘,對此小張存在一定過錯。小余未達法定年齡騎行電動自行車且違法載人、撞傷行人,對此小余存在主要過錯。
因二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監護人承擔責任。故最終法院判決,對時某的合理損失由小余的父母賠償11萬余元,由小張的父母賠償4萬余元。
電動自行車作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交通工具,車主和騎行人員都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會騎”并不等于“能騎”。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12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交通安全意識比較淡薄,駕駛技術生疏,在面對突發情況時往往難以做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因此未成年人騎行電動自行車上路存在較高的安全風險。該案警示我們,未成年人要學法守法、遵守法律紅線,監護人應全面履行家庭教育及法定監護職責,車輛管理者、使用者須盡到審慎管理和注意義務。唯有共同筑牢安全意識,才能有效防范此類事故。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在判決中明確,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四川省非機動車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五)遇行人橫過道路時,應當減速避讓;
(六)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12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來源:法治雅安
▌編輯:彭勇
▌校對:鄭膠
▌責編:陳澤睿
▌審核:徐召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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